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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5:21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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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10号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3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下通道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经信、广电、城管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市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及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挖掘、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取得的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竣工测量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将本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汇总后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地下管线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及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测量经费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二十四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涂改、伪造等情形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国防、军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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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政令〔2012〕2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5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八日


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暂行规定》(黄常文〔2007〕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和各项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讲求质效、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节约和效率、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四)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共同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跟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工作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分类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
  第十一条 持续性项目。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或分年度发生的项目。
  持续性项目分为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
  常年性项目,是指每个年度发生的项目支出。
  延续性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印刷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类项目和其他持续性项目。
  (一)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例会,举办学习班开展经常性的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物业管理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三)印刷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
  (四)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等支出项目。
  (五)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是指为应对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而提前购置的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质储备和运输等的支出项目。
  (六)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市级部门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修、软件和数据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通信服务、线路租金、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七)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八)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
  (九)其他持续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特定的持续性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新增性项目分为新增的一次性项目、新增的持续性项目。
  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持续性项目和需要作重大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持续性项目视同新增性项目。
  新增性项目包括: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购置类项目,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开办费项目,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和其他新增性项目。
  (一)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二)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三)房租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五)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部门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六)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勘查设计等前期费用支出项目。
  (七)购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八)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项目。
  (九)开办费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新成立、入驻新办公场所必需的,包括清扫费用,搬家费用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涉及工程修缮类、购置类项目和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中的明细项目。
  (十)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培训项目。
  (十一)其他新增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新增性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规范格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市级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排序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级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八条 财政项目库按照政策法规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其他临时性项目进行排序。
  政策法规性项目是指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明确要求财政预算必须安排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同意要求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纪要要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由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临时性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外,市级部门为完成其职责任务需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对以下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级部门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市级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市级部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如市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全额予以追缴,并相应减少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市级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级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的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项目考评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预〔2003〕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