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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20:14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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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附: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修正本)(2002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关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网络,为全省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之日起五日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除应当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一般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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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荷兰王国外交部关于加强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荷兰王国外交部关于加强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马克西姆·费尔哈根应邀于2007年5月16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杨洁篪外长与费尔哈根外交大臣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外长一致认为,197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基石,确立了指导原则。35年来,中荷关系日益巩固,政治互信逐步加深,经贸合作不断扩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水利等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荷进一步加强政治互信,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双方一致同意以两国建交35周年为契机,推动建立中荷全面互惠伙伴关系,突出两国关系的重要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采取共同行动:

一、双方建议通过定期互访、双边会晤、互致信函等方式继续保持和加强两国高层交往势头,规划并指导双边关系未来发展方向;支持继续开展并加强在经贸、科技、农业、环境、能源、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卫生和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提高中荷地方交往与合作水平。

双方同意建立两国外交部定期高级别磋商与交流机制。具体包括:两国外长原则上将在双边场合举行年度会晤,根据需要也可在多边场合举行;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副部级或司局级年度磋商。

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双方其他各领域的交流、磋商与合作,双方可探讨新形势下符合双边关系发展需要的合作机制,包括两国政府领导人在双边或多边场合经常性会晤。

双方欢迎充分利用中欧外交官研讨班和中荷青年外交官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荷兰政府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对荷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了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双方认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促进中荷关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支持中欧开展高层对话和各层次磋商,欢迎启动《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新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着眼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荷方确认将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和此后欧盟首脑理事会结论的基础上,继续为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贡献力量的政治意愿。荷方认识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重要意义。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对话。

三、中荷两国完全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国际多边体系,支持联合国在处理全球事务及通过磋商和谈判寻求国际冲突的政治解决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以提高其应对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世界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事业,建立有效的多边主义,推动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性挑战。双方承诺将执行联合国2005年首脑会议成果,并与新成立的建设和平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机构开展合作。

双方将携手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全球可持续发展。这些目标包括:根除极度贫困和饥饿,普及初级教育,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孕产妇健康,防治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双方一致认为非洲面临尤为严重的挑战,为此,国际社会需开展密切合作与协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要各方采取紧急行动,保括增加官方发展援助预算和提供更加有效的国际支持。

双方同意启动有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定期磋商,以加深在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将继续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并同意继续在人权领域开展磋商。双方强调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在人权方面采取切实行动的重要性,重申两国将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并努力推动取得更有意义、更积极的切实进展。双方强调了中荷法律合作计划在此领域的积极作用。


本声明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杨洁篪 马克西姆·费尔哈根



关于发布《寿险单证》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寿险单证》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33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寿险单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50-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张炎、李伟华

  电 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 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biaozhun@iachina.cn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