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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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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5日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遵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包括:
  (一)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桌球室、游戏机室、保龄球馆、溜冰场以及游乐(艺)场所等;
  (二)营业性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艺术比赛、培训、展览和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扫黄”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包括工商局体制改革前已在各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主管市(县)所属部门、单位设在市区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申办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活动。
  江阴、锡山、宜兴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辖区内应当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安全和治安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业收费项目和经营价格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申办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先定点立项,后建设的原则。
  定点立项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申办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实行先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然后申领其他有关证、照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所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卫生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歌舞厅等级证书必须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六条 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播放的歌曲、舞曲、激光唱盘、视盘等须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播放非国家出版社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备有不少于占总数五分之一的弘扬主旋律,颂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具有民族风格的唱片、音带、激光唱盘、视盘,并经常予以播放。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聘用未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进行演出活动,跨市演出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场所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色情服务。


  第十九条 游戏机室(厅)内的机种,须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准用标签后方可使用。增添或变更机种,必须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游艺类机种必须与游戏机分隔场地经营。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的规模、设施、装潢等情况对其进行等级评定,物价部门按等级分类实施物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演出广告,必须经所在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刊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专职稽查队伍。专职文化稽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文化市场业余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授予监督、检查、举报权。


  第二十四条 文化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稽查;
  (二)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
  (五)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收取。
  管理费专款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公民,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外,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的,没收其游戏机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的歌舞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如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首次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涉及违反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接受经营单位对本人及亲友的免费消费。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江阴、锡山、宜兴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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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按照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部署,优先保障上级专款配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确定项目支出内容和规模,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 十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执行到规定期满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及下达,负责向上申报资金,对本级、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使用的资金进行管理。 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拟定和下达,对上级申报项目及下达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公开管理。
  (一)省级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项目立项指南、办法等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项目。
  (二)地县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相应形式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农业救灾、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贴息资金等非工程性资金或经费,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项目立项指南,实行谁立项、谁管理。省级对下安排的项目资金,单项补助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地州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
   省下达指标控制线,由下级选择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也可实行委托管理方式。达到评审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申报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定项、定额或其它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 为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对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减灾防灾等支农专项资金,可实行预拨款方式。预拨项目属已立项项目的,预拨数控制在上年度同类资金年初预算的50%以内。对已预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无项目资金来源安排的,由部门预算同类专项资金中抵扣。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申报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申请的单项补助资金达到评审标准)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内容为: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筹、同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其它来源、向上级申请补助额等。同级财政补助应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承诺书,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应有详细支出预算。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组织领导。
   7.其它需说明事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情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
   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格式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选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及补助项目明细支出预算。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安排项目在符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按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资金申报报告,依据相关办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分批下达预算。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也可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联文下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3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对上级下达的其它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下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 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主管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10月底应达到90%。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计划的本级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确定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
   第二十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与立项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同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款,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报账制管理。
   中央及省级立项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专账(专项)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立项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或验收,并向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并按月报送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反馈上级分配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季或按半年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效益等,下同)。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上级安排本级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在年终应进行总结分析,并于年度终结一个月内上报上级部门。中央及省级单项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半年反馈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于年度终结一个月内,向上级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二)非项目管理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安排本级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到位、分配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支农资金专项审计,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其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政府。
   第八章 管理权责
   第三十八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按年初本级预算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和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单位财务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确需列支的奖励经费,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安排。
   农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涉及需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的,应区别情况管理:
  (一)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已联合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属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一次立项、分年补助的项目,主管部门会签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二)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会签立项批复下达。
  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含300万元),经报政府批准后立项。
  (三)基本建设项目要求配套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配套规模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四)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需由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申报。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对本年度预算安排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事业计划的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申报不合规、项目不属支农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本级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按期到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信息反馈负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本级安排的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有责任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库和储备项目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项目资金的分配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的效益情况。
  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应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三)对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限期更正外,及时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并取消该地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五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体制实施;省级对被奖励地州市或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地州下年度同类项目停止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制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下发实施后,为保证海关规范操作与统计,现对相关征免性质定义、范围以及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的对应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征免性质代码“799”
名称: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定义:指自1999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备件、配件。
简称:自有资金
代码:799
范围: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
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二、补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鼓励项目/789)”定义及范围
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定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投资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
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简称:鼓励项目
代码:789
范围: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5.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三、调整报关单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 对应进口监管方式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345 来料成品内销
799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自有资金 0744 进料成品内销
1110 对台贸易
1300 修理物品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4019 边境小额
4539 进口溢误卸
9700 后续退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9800 租赁征税
9900 其他,
四、调整征免性质与征减免方式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 征减免方式
799 1照章,3全免,6保金,7保函
各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和业务现场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审核征免性质。
五、总署已在业务系统参数库中对相关参数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如下说明网络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LEVYTYPE.TXT《征免性质代码表》
CUSTOMS.TXT《关区代码表》
六、通关系统报关单逻辑检控表中对应关系已做相应维护,请按如下说明接收:
1.目录:ZS31“BULLETIN”::〔.XCB.VAX2.DCD〕
2.文件名:CTA_ERR.TXT错误检查条件表
CTA_MES.TXT中文信息代码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