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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9:23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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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物业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已售公有住房。

  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已售公有住房,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

  (二)自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5%交存,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0%交存。

  第九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商品房屋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期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

  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的工程、列支范围、费用预算及分摊清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

  (三)业主表决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在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四)核实划转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实同意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商品房屋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定的委托书);

  (三)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摊清册;

  (四)按幢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资料;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四条在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五条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本息每年转存一次。

  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交易双方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直接过户给买受人。

  第三十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主体消失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维修项目、费用以及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仍按照原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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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
——新时代下的中国人权
杨康

摘要:我国由于历史等因素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人权研究的起步晚,起点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而当今21世纪的中国,在依法治国战略下、WTO体制下研究和发展人权在我国人权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整个人类人权史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语; 人权 民权 法治 WTO体制

引言:当我此时在敲动键盘时,我还在怀疑我究竟能不能写好这篇文章。毕竟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是一个理论和一个现实并存的重大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进步的战略目标。因此我国的众多学者都就这一问题发表了许多较权威的文章。像我这样的人,却又最容易顺着别人的思潮走,在众多的观点中很难摸索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论点。这也就使得在众多的学术理论中,我常常感到彷徨、感到迷茫。尽管如此,我还是相信中国人权史是客观的;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中国加入WTO后将使中国人权有新的发展生机,面临新的挑战。但我又坚信中国人权在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下将走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正文:
一 中国人权
至于人权,Human rights 就是说人类的权利,是所有人类成员均有权享受的权利。从古希腊时期起,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发展,完善。每个国家由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人权意识存在差异,但这一点并不影响人权的普遍性。只有承认了这一点才能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我文章这里要讲的中国人权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人权。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那么中国的人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中国有着几千年来的封建历史,人权思潮兴起的比较晚,又由于中国一系列自身因素使的人权在中国变得更加有中国特色。中国的人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其内容较西方人权广泛,更具有普遍性,是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这相对西方国家的人权更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应该是人类历史上最有真正意义的人权。
在当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是我们常听到的字眼之一,可它却又在人们头脑中是一个模糊而较易引起误解的概念。因为人权就是与人的生命密切相关的、为满足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它实际上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人们才享有平等权。一旦超越那界限,不平等和市场规律就要起支配作用。这一点在此就不多议。这就要求依据法律来规范和保障一切,因此依法治国的提出与实施更有利于我国人权的实现与保障。中国的人权就是法治加民主,在中国讲人权不讲法治是空谈;在中国讲人权不言民主也是空谈。这点徐显明在《人权研究》中讲的较清晰。
二 中国人权史
针对中国古代是否有人权思想,相当多的学者进行了较为仔细的研究。本文鉴于篇幅就不再追论,在此就针对中国近现代史进行概述
自从严复将《社会契约论》译入中国后,激励了中国的改良派人士对传统的君主专制观念、封建纲常名教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废君权,兴民权”的口号。这样人权观念就开始在中国大地上逐渐散播开来。改良派人士同时还提出了自由权思想、参政权思想、平等权观念、经济文化权利、妇女权利思想等,并着手了一系列人权实现途径。他们尽管冲破了封建礼教和文化专制的囚笼,否定了封建专制的社会性,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但是在当时的中国尚缺乏成熟的思想理论,而生搬硬套地拉用西方国家的人权思想,并没有形成自己完整而系统的体系。这一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随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时期,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将民权思想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民主、民治、民享、自由、平等、博爱。这六大宗旨实际已经详尽地阐述了当时我国的人权思想。随着辛亥革命的推进,人权思想不断得到丰富。最显著的成果莫过于集体人权的提出;《临时约法》首次将人权入宪,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民主,民治相结合的近代人权观。
新文化运动时,陈独秀率先举起了“人权”和“科学”两大旗帜。从陈独秀的一系列文章中不难发现当时中国社会缺乏人权生存的那种文化氛围,人权在当时的中国发展相当缓慢。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的人权派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人权理论,使得中国人权发展拥有较为完整系统的理论。但是这些理论脱离了当时中国社会实际,最终化为泡影。这一次人权运动可谓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人权运动,提出的一些重要人权观念还是值得我们今天仔细研究。

三 新时代的人权
新中国以来,经过三代领导集体的不断努力,我们从制度上空白起步,针对人权相关的问题,发表了12份白皮书和若干篇文章;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积极保障人权;承认了人权的普遍性,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对话;主动地面对国际社会的人权挑战和斗争,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人权合作
主权与人权的问题,我们国家一直坚持将人权和主权、民主建设相结合地对待。长远角度来说,我们最终要实现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及全人类的解放,这样人权理所当然应高于主权;但眼前角度来说,国家是普遍人权实现的保障,是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决反对将人权和主权相分离,以人权保障来干涉主权或者以保护主权来限制人权的发展。针对主权和人权关系的论述可参考孙国华等编著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民主和人权相结合是我国人权优越性之一。只有有民主的地方才讲人权。 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
社会对于人权的保护最集中的表现在法律方面。这一点,是由人权的社会文明性和民主性特征所决定的。只有在人类社会获得相当大的发展、社会文明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条件下,人权作为法治与民主社会的一种表现才有可能被提出与现实化。可见,人权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显然,人权要想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存在并现实化,也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根本集中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及有关宪法性文件之中。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将依法治国入宪。人权的发展必须由法治作保障,法治是人权的真谛。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对于“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确立及实现起到了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从整个人权史来看,特别是近代以来,人权的发展总离不开法治,人权思想贯穿整个法治过程。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财产权、发展权、自由权不仅是人权的主要内容还是法治的主要目标。因此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提出是符合人权发展规律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加入WTO是我国在2l世纪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前所未有的战略举措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来,外国国籍的人在我国越来越多,在我国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这一部分人在生活观念和人权思想与我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就使得我们在现实中保障人权面临前所未有困难。随着加入WTO的影响,近两年来社会上失业问题的矛盾相当尖锐,因而要解决好人民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也是我国人权保障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按照WTO机制,我国工人享受的权利和待遇与发达中国家相比还很低,这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化趋势中人权保障。在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的平衡问题也是当前近段时间理论界争论的难点,这也牵涉到在人权问题在WTO体制下的落实。总之,对我国人权建设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现在都还无法预知和判断,同时,WTO本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推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还远远没有实现。这又加剧了我国人权在WTO机制下的实施难度。
我国加入WTO大家庭却又有利于我国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发展与完善,又为我国人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加强我国人权体制规范,还有利于我国加入国际人权保障,与西方国家进行人权合作与沟通。中国在WTO体制下发展人权,既是一次良好机会又是一场严峻的挑战。我们要在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中积极加强自身人权的发展,推动国际人权的进步,同时还要随时提防西方人权思想的干涉与侵蚀。
“三个代表”也可算是我国上届领导集体对人权理论的总结与创新,是人权思想的精华。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提申并写进党章,将人权保护的主体范围扩展到所有为中国富强作出贡献的各个阶层人士。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新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所以我国人权发展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努力实现全面小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中国人权的优越性。
最近十年来我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在新的领导集体下,在已有的人权理论和现实基础上,我国将以十六大精神指导我国人权理论研究,并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经济繁荣发展、政治民主自由、社会文明进步、人民享有更充分人权的现代化国家。

参考书籍:
《人权研究》 徐显明 主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一个社会主义者的解读 李云龙 张妮妮 著 河南人民出版社
《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 孙国华 主编
《加入WTO 与中国人权建设事业和新发展》 选自《人权杂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制度、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文书档案是各级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经过分类整理而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1.本级行自身形成及本级行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反映本行主要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
2.上级行和上级党政机关颁发或转发的针对本行工作或本行须遵循贯彻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本级行需要执行的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5.本行附属企业和本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反映其基本面貌和经营状况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行党、政、工、青、妇等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均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以维护建设银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实行由文书部门或职能部门整理立卷的制度,档案部门负责对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各立卷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承办人员在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全部文件材料交文书立卷人员,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双方根据移交的案卷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七条 文书立卷工作要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立卷归档要求
1.做好文件材料收集工作。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底稿、附件和与文件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均应齐全、完整。
2.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应分开立卷。
3.行内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本行同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行内交主部门立卷。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可放在复文年立卷;未作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规划期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总结期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各类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5.卷内文件材料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审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草稿、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审定稿之后;各类案件的案卷,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应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合
理组织立卷。
6.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首页的右上方逐件编件号。
7.归档的每一案卷均应填写一式三份卷内文件目录,其中一份置卷首,一份由立卷部门留底,另一份交档案部门作为检索工具。每一案卷的卷尾均应放置备考表,用以填写本卷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立卷人姓名、立卷完成时间等。
8.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概括、字迹工整。案卷封皮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9.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张页应进行托裱,宽大的张页应折叠整齐,装订线外有字迹的张页应加宽边。案卷采用三点一线的装订方法,并保持右边、底边整齐。不装订的案卷,其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细线装订。
10.立卷完成后,立卷人员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填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其中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另一份经档案部门编填卷号后退立卷部门备查。
第九条 本级行附属企业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比照本行职能部门办理。本级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属于本行文书档案管理范围的各类档案材料,由本行文书部门或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对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凡是反映本级行主要业务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级行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制定的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和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本级行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行主要业务工作并需要本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凡是反映本级行工作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本级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处理一般工作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一般的规章制度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行主要业务并需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行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但本行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本级行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规划、计划等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则按其有效期满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案卷应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卷应退立卷部门重新加工整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为前提,按照本行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选择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或年度——问题分类法对归档案卷进行分类。所用的分类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尽量保持固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案卷的排列应以档案分类方法为基础,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入库。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九条 案卷目录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
第二十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根据需要编写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主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努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除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全引目录外,还应根据利用者借阅档案的规律和特点,编制重要文件目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文号索引等档案检索工具,力求做到查找使用方便,调卷迅速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的借阅制度,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和掌握借阅范围,防止密级档案失密、泄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应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的具体时间、范围和进馆要求,按照当地档案局、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应由本行档案部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87)建总办字第2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