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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9:59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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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杭政〔1987〕66号 


正文:
(1987年1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保内容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凡是农村中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无正常经济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孤儿,均属五保范围。



  第三条 五保户的确定,必须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群众评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给证,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五保户的供给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五条 五保户的供养,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兴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尚无条件兴办敬老院的乡(镇)以及未进敬老院的五保户,也可实行分散供养。



  第六条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应以村为主进行管理和照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安排专人护理。
  逐步建立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服务中心,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分散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第七条 五保户非法定抚养人的亲友,愿意负责供养和照料并确有供养保障条件,经征得五保户的同意,双方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见证下签订供养和财产遗赠协议书。



  第八条 五保户的供养经费,原则上应实行乡(镇)统筹,即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供养的各项费用从乡、村集体经济中提取或从农户中筹集。乡、村和农户负担的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确定。贫困乡村的五保户,集体供养后仍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列为重点,给予救济。重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予以重点救济。
  五保经费必须由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布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五保档案。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五保工作的领导,建立五保供养工作制度,定期检查、督促、落实;要发动群众为五保户做好事;定期组织看望慰问五保户,特别是在传统节日,要安排好物资供应。



  第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不得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刁难和虐待五保户。对私自挪用五保户的粮、款、物,以及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应视情给予严肃处理。侵犯五保户合法权益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郊和七县农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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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生活饮用水急性污染、有毒气体泄露、放射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设备、预防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与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物资等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歧视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监测、实验室检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健全以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完善紧急救援体系。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选择在一所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科并建立位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隔离病区,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隔离病房。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落实预防突发事件责任制,提高协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并定期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五级疫情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设区的市、自治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统一的报告、举报电话。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或者跨市州范围内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二)调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食物、水源、场所等采取控制措施,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四)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履行职责,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提出行政控制和处罚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确需转诊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出入传染病流行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受检疫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检疫,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农村等重点单位或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紧急应对机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应急医疗防疫救护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医疗防疫救护队伍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处置与医疗救护。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对前来就诊的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和门诊日志,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避免交叉感染和污染;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提高救治能力。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的调查取证、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健康观察、监督管理和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履行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责的;


(二)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


(三)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四)未按要求保证和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五)对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等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违反应急处理规定、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四)担负应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拒不接受医疗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七)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实施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第一部分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本目标与要求
该部分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通过建设应实现的目标。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不低于40张,或者高于医院设置病床的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其中专用设备配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②配备必要的中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情报文献信息等
5.对口支援 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单位的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6.接收进修人员 三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2名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①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诊断标准②实行中、西医双重疗效判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疗效标准③严格执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中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中医药文化特色,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费用
3.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4.病床使用率 达到90%以上
5.病床周转次数 不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的平均水平
6.平均住院日 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同一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
7.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8.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6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50%以上
9.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10.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11.临床诊疗规范 ①研究制定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②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及时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12.诊断水平 ①诊断准确率达到相应级别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②中医药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90%以上(辨证论治准确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等,病因病机分析合理,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的完整统一)
13.疗效水平 ①重点专病:该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②重点专科:重点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其中2个以上病种的临床疗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中医药治疗率 重点病种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85%以上,住院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应用、提高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效果②积极应用中医药非药物疗法,重视中医药康复
4.院内中药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5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5.单病种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对重点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优势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治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6.护理 ①开展辨证施护②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③对中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医师职称结构:高级的比例,三级医院占30%,二级医院占20%②医师类别结构: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70%以上③医师学历结构:三级医院研究生学历应占30%以上;二级医院本科学历应占70%以上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在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制定建设规划、明确研究思路、确定研究课题、优化诊疗方案等方面,充分发挥本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院士、全国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医院应为研究生导师③学术影响: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全国二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及以上职务④知识结构与创新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外进展和现代医学信息技术;能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规划;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特别是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专科的相关经典文献
6.继续教育 全体人员每年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与本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设立相关研究课题,建设周期内课题数量占项目所在科室课题总数的比例,重点专科达到50%以上,重点专病达到30%以上②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1项
3.学术活动 ①重点专科:每年不少于6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3个重点专病: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2个②建设周期内主办或联合主办1次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本专科(专病)的学术会议,或者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围绕重点病种作专题报告或大会发言
4.技术创新与引进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创新或引进的中医药特色疗法不少于2项
5.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本省(区、市)推广
9.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
6.研究室建设★ 建有专门研究室,并开展本专科研究工作
7.科研成果奖★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成果
8.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在国内、国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注:标“★”的指标不作为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的目标与要求。


二、领先目标与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在实现基本目标与要求的基础上,达到这部分目标与要求的,将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领先专科(专病)项目。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疗效水平 ①有1个以上主要病种的疗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②重点专科对3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中医药疗效非常突出
2.诊疗方案应用 至少1个重点病种的诊疗方案在制定全国该病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指南、规范、标准等)时被采纳
3.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4.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5.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6.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7.区域外患者比例 达到30%
8.会诊与转诊 每年接受院外会诊与转诊的数量较大,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9.特色疗法 形成了独特的疗法,并具有非常显著的临床效果
10.护理 形成了独特的中医药专科护理方案
11.科研课题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4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
12.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全国推广
13.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第二部分 民族医药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专科:不低于30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专病:不低于15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总值逐年增高,能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民族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按照建设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文献信息等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查医院管理年标准)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民族医药文化特色,开展民族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年门诊量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0%②建设周期内年门诊人次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门诊人次平均水平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3.出院人数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专科不低于25%,重点专病不低于15%②建设周期内年出院人数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出院人数平均水平
4.病床使用率 达到80%以上
5.平均住院日 不高于本地区同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天数
6.平均住院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7.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
8.临床诊疗规范 研究制定民族医药诊疗规范,突出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
9.区域外患者比例 不低于15%
10.诊断水平 出入院诊断符合率达到90%以上,建设周期内逐年增高
11.疗效水平 建设周期内疗效水平逐年提高,重点专科对2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治疗有较突出的疗效
12.护理 ①建立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②对民族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民族医药治疗率 ①门诊民族医药治疗率达80%以上②病房民族医药治疗率达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或其他方式传承下来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专家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提高、应用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优势②积极应用民族医药非药物疗法
4.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2项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5.民族药院内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3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6.单病种民族医药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不断优化诊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本专科(专病)的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的80%以上②民族医医师或能运用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医师占医师总数50%以上③具有大专学历以上医师占医师总数的50%以上④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民族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和3名大专学历以上的民族医药专科学术继承人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老专家的作用,指导临床业务工作,并开展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全国各民族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高级民族医药或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学术影响:在本民族医药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④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民族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的动态和方向,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计划;在民族医药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研究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③知识结构:有扎实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解决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熟练掌握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熟练应用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6.继续教育 专科: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专病:每年不少于2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6个月,进修内容与本民族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设立民族医药临床应用研究课题; ②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研课题。
3.创新 在民族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4.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在国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