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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0:41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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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0〕9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5号)的精神,制定本申购销售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可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称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
  (二)2008年7月1日起,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
  (三)2008年7月1日起,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无房。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申购条件的认定
  (一)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籍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申请购房之日。市区学生在外地就读毕业后1年内返回市区就业且户籍迁回市区的,在外就读期间可以计算连续户籍年限;外地学生在市区大专以上院校就读、毕业后在市区就业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校就读期间可以计算户籍年限。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含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计算户籍年限。
  (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三)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中具有漳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市区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籍学生或在市区工作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可计入家庭人口。
  (四)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第八条 购房对象的评分
  (一)确定购房对象采取评分方式,按照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入围购房人名单。
  (二)评分标准。
  1、基本分为60分。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得60分。
  2、增加分按以下条件评分:
  ①无房户的加15分;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的,每少1㎡加1分;
  ②长期户籍加分: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③优先选购对象加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教师的加2分,现役军人的配偶、革命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加3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的加4分,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加8分。
  残疾人由残联确认后给予加分;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加分;在教育部门人事管辖的学校、民办学校,地方成人教育或培训学校,幼儿园,省属学校等学校工作,且持有教师证的在岗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加分。
  3、评定分数后,同分值的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军队转业的干部、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家庭给予优先。
  第九条 申请事项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4、申请人的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5、区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员证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军属证明,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教师岗位证明;
  6、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93年之后户口迁入市区或配偶户籍不在市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住房情况证明;
  8、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应提供就业单位证明、缴纳社保证明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证明。
  (二)申请表的领取。
  1、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是市直部门的,向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领取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是芗城、龙文区单位的,向芗城、龙文区房改办(住房保障办)领取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是城镇居民家庭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申购条件的审核。
  (一)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市直单位的报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区单位的报区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再由区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
  (二)申请人是城镇居民家庭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房改办(住房保障办);由区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
  (三)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收到申请材料,将申请人的材料转市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评分标准评定分值,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提交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核查。
  第十一条 购房资格的核查和确定。
  (一)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依据有关文件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按分值高低排序予以登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一并公示及说明原因。公示期15日。
  (二)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联合审核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告。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组织对同分值申请家庭摇取选房顺序号、予以公布,出具保障性住房选房证,公告通知领取保障性住房选房证的时间、地点。申请人逾期未领取保障性住房选房证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 在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将保障性住房销售情况(购房人姓名、职级、标准内面积、超标面积、价格等)统一造册报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计价办法和购房控制面积
  (一)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确定,包括享受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销售价格,超控制标准部分的市场价格,建设层次调节系数等。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保障性住房,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标准。单身(人)家庭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标准的下限,超过下限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其他家庭(含离异、丧偶尚未再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并对其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标准的上限,超过上限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第十五条 取得保障性住房选房证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保障性住房选房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备案,选房时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保障性住房选房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选定房后,由市房改办(住房保障办)出具保障性住房购房通知书,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缴存至指定银行专户;逾期未缴清者,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规定执行,即:一般职工为45㎡—70㎡(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50㎡—85㎡;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60㎡—100㎡。城镇居民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比照一般职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已安排购买保障性住房而无正当理由未购买或已购买而无正当理由退购的申请人,二年内不再安排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转让。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原则上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转让产权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享受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漳政办〔2007〕81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漳政办〔2007〕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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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落实交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督促落实交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 16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国务院安委办相继出台了4个内部明电,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为督促落实交通行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使其达到预期目标,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建设安全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以及国务院安委办9、10号内部明电的文件精神。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开展好交通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的监督指导。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交通建设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监控和治理的工作机制,保障交通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二、结合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交通行业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了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第一阶段工作已经结束。从各地汇总的情况看,1-5月份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出现了双下降的局面。各地应将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隐患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努力落实“2项达标”、“4项严禁”及“5项制度”的目标。同时,各地应将各阶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一并汇总报部。
  三、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在建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纳入排查范围,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07〕9号中建筑施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一一对照,认真排查。针对公路施工环境条件恶劣的情况,要以专项整治的重点为隐患排查重点,对长大隧道、跨江跨海大桥和农村公路中大桥、长隧道和高边坡等项目安全隐患加大排查力度,尤其将长大隧道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爆破器材管理以及围岩监测措施,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认真排查。现已进入汛期,还应将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隐患作为建设安全排查重点,确保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确保交通行业安全形势稳定
  各地应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围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并整改不力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通报。下半年,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及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处以的罚款和依法查处案件所没收的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和交通部财会司负责审计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收据的印制与管理
第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的罚款收据和没收财物收据是:
(一)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
(三)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
(四)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清单(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同时使用,否则无效)。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收据,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下发。
第七条 收据一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第八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每年十二月作出罚没收入管理预、决算后,到交通部公安局领取收据。
第九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要建立严格的收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收据金额和罚没财物额必须相符。收据存根一律归入公安局(处)治安业务档案,列入长期保存,以利检查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交通部公安局和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都要设立“罚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财务部门负责收据和财务管理;治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交通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罚没收入每半年上缴一次,分别于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结清。
第十二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交通部公安局报送当年的罚没收入决算;交通部公安局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交通部财会司和驻部审计局报送上年的决算。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安局编报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年预、决算,经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拨给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办案补助费。
第十四条 办案补助费是国家给予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特殊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罚没收入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收缴、上缴、审批、支出、决算制度。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办案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科目管理,各种费用必须在科目内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
一、装备经费
(一)技术器材装备费;
(二)武器警械装备费;
(三)通讯器材装备费;
(四)交通工具装备费;
(五)训练器材装备费。
二、办案费
(一)侦察破案费;
(二)特情耳目费;
(三)派遣费;
(四)据点费;
三、奖励费
(一)优秀干警奖励费;
(二)治安积极分子奖励费;
(三)破案有功人员奖励费;
四、宣传教育费
(一)业务资料费;
(二)宣传刊物费。
五、培训费
六、科研费
七、治安综合治理费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交通部给予奖励。奖励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部、本单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安局、交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19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