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19:01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7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有线广电网络公司: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低保工程 实施意见 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保障全省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现就实施全省“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以下简称“广电低保”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基本目标。使所有“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到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第二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浙委办[2008]44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工作计划、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责任,并及时组织实施。同级广播电视、财政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建立独立有线电视前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台(集团、中心)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公司),承担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广电低保”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四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对象和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为本次工程实施的基本对象。其中,凡是具备了有线网络电视安装条件的家庭,同时个人也提出了安装有线电视的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工程实施单位应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第五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度安排。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具备通有线电视条件的“低保户”年内完成40%以上,200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以后年度的考核验收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展和工作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广电低保”工程的关心重视程度和计划制定等情况。主要是考核各级政府是否制定了落实本地区“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查看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是否体现了优惠和便捷。
2.各地“广电低保”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查看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发放过相关证件的低保户家庭,是否都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优惠;接入的有线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广电低保”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二)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资金保障。实施“广电低保”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省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广电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减免“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给予分类补助,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补助或奖励地区分类名单见附表)。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由省、市(县)以及广电部门共同承担,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每户补助140元,二类地区每户补助60元,三类地区每户补助30元。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年168元标准补助,由地方广电部门通过减免等形式解决60%,财政部门承担40%。地方财政要将基本收视维护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6 ﹞ 16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同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但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不宜公开发表的也可以参评。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的,可再评选一项。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奖项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肯定评价的成果,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的普及读物。
二等奖: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三等奖: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研讨会交流,理论阐述正确,观点有新意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应用精品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应用型研究成果。
第十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1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60项,应用精品奖10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和应用精品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500元,应用精品奖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奖金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资金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评奖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可在各县(区)社科联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需填写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市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签订两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时,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
  (一)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应仅将建筑或安装工程活动本身产生的所得计入该建筑或安装工程的所得内,不得将与上述活动相关或无关的总机构、其它常设机构或第三者提供货物的价款,计入该建筑或安装工程的所得。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进行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有联系的计划、设计或研究工作以及技术服务取得的所得,不应计入该常设机构。
  (三)虽有第三款规定,常设机构支付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常设机构的下列款项(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不应允许扣除:
  (1)由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
  (2)对从事具体的服务或管理的佣金;
  (3)借款给该常设机构的资金的利息,但该企业是银行机构的除外。

二、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国双方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的第八条和缔约国双方政府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和三月十四日关于双边空运税收问题的换文的规定。

三、关于第十条
  (一)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未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达到百分之十五或者更多时,则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二)第三款所述“股息”一语,还包括匿名合伙人从匿名合伙股份的投资证券取得的所得。

四、关于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虽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况股息和利息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
  (一)由于分享利润的权利或债权(包括匿名合伙人从其股份或者从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法意义上的“组合贷款”或有权参与利润分配)取得的,并且
  (二)在确定上述股息和利息债务人的利润时可以扣除的。

五、关于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适用第二款规定的税率时,只就这些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征税。

六、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一)如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民公司分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得,第二款的规定不排除根据德国税法对该项分配补征公司所得税的可能。
  (二)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仅适用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和作为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也适用于转让该项财产的利润、由公司支付的股息、公司的股份,如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民能证明常设机构或公司的所得全部或几乎全部来自下列情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制造或出售物资或商品,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银行或保险业的活动;或者
  2.一个或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公司支付的股息,该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资本属于本款最初提及的公司,而且其所得又全部或几乎全部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制造或出售物资或商品,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银行或保险业的活动。
  如不适用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对上述所得和财产征收的中国税,应根据德国税法关于在德方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中抵免外国税收的规定,从对该所得或财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或德方财产税中抵免。

七、关于第二十七条
  虽有该条规定,双方一致认为,德国税法为了防止偷漏税有在一定的前提下,根据要求提供情报的规定,并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提供情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在波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田纪云(签字)         根 舍(签字)
                  施托尔滕贝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