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09-06
人发[2001]97号
自1998年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团结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为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了表彰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教育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人事部、教育部决定授予陶澍等71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刘彭芝等79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进新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
受到表彰的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杰出代表。在他们中间,有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模范教师;有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在学校管理、服务和教育行政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爱生爱校,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风范,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教育工作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担负起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重任,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三个代表”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为推动新世纪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2001年全国模范教师名单
北京市 陶澍 北京大学 徐元辉 清华大学 黄嘉树 中国人民大学 王昆杨 北京师范大学 沈光地 北京工业大学 邹法瑜 北京二十二中学 任炜东 朝阳区日坛中学 李遗萍(女) 丰台区东铁匠营一小 于淑云(女) 门头沟区大峪一小 高玉军(女) 房山区良乡中学 祁京生 通州区潞河中学 郭志江 顺义区牛栏山第一中学 陈长泉 密云县教研中心 薛营顺 平谷中学 李文义 北京市化工学校 芦德芹(女) 朝阳区劲松第一幼儿园
天津市 张国雄 天津大学 沈德立 天津师范大学 袁滨渤(女)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王春易(女) 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 徐青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马丽莉(女) 和平区第十一幼儿园 朱兆林(女) 天津市新华中学 张良 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 罗宗强 南开大学
河北省 郑青梅(女) 涞源县第二中学 肖荣学 雄县中学 刘玉梅(女) 保定市第三中学分校 张洪池 高碑店市第一中学 邓大翠(女) 任丘市实验小学 刘玉敏(女) 黄骅市第二中学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乡孤山小学 杨德文 武安市贺进小学 孟进 邯郸市第一中学 袁庆禄 邯郸师范专科学校 王和义 永年县第二中学 靳义恒 枣强县第二中学 梁国顺 冀州中学 张艳丽(女) 衡水师范专科学校 齐书亭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北响口小学 李泽学 霸州市第一中学 边得满 昌黎县第一中学 李延瑞(女) 石家庄外国语师范学校 王嘉励(女) 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 郭景茹(女) 元氏县第一中学 徐淑娟(女) 玉田县第一幼儿园 孙兆平(女) 唐海县第一中学 王敬丽(女) 遵化市第二实验小学 宁成 迁安市第一高级中学 崔静(女) 邢台市聋哑学校 王培生 邢台市第一中学 蔡建民 蔚县西合营中学 张海英(女) 沽源县实验小学 何海琴(女) 宣化县第二中学 王文魁 燕山大学 贺国庆(白族) 河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杨绍普 石家庄铁道学院
山西省 盛爱玲(女) 太原市第五中学 侯国英(女) 太原市第三十七中学 王玉荣(女) 大同市实验小学 史广淑(女) 阳泉市第二中学 秦宛钟 潞城市第一中学 成华英(女) 武乡县城关小学 王文凤(女) 陵川县实验小学 温平 山阴县第一中学 郭彦君(女) 忻州市七一路小学 贾文军 宁武县高级中学 张凤年 孝义市中学 李文娥(女) 吕梁聋哑学校 张桂香(女) 晋中市榆次二中 岳丽华(女) 介休市实验小学 卢金荣 临汾市三中 周春棠(女) 襄汾县城关二小 武彩霞(女) 运城市幼儿师范学校 张生万 山西大学 邓延满 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于若昕(女) 山西省实验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 王秀瑛(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 陈光临(女) 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马桂梅(女,回族) 包头市回民中学 郭彩霞(女) 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五小学 于振洋(蒙古族) 喀喇沁旗锦山第三中学 袁志 赤峰市松山区职教中心 孙明俊 呼盟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第七中学 迎春(女,蒙古族) 扎赉特旗巴达尔胡中心校 纪凤国 库伦旗六家子镇中心校 曲秀杰(女) 通辽市科尔沁区南门小学 黄嘉祥 锡盟职业教育中心 吴林太 察右前旗第一中学 张月霞(女) 东胜市第二中学 刘瑜英(女) 巴彦淖尔盟中学 万发金 阿拉善左旗第四中学 李忠秀(女) 内蒙古一机(集团)教育处第二中学 丛艾宁(女)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幼儿园 罗辽复 内蒙古大学 高炳德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荆铁军 沈阳市第三十中学 丛立芝(女) 沈阳市第七十二中学 叶晶晶(女) 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幼儿园 刘广纯 沈阳大学 徐爱慧(女) 大连市第六十五中学 董大方(女) 大连市第四十六中学 王素兰(女) 鞍山市立山区深南小学 李素芹(女) 鞍山市华育学校 张宝兰(女) 抚顺市第十三中学 车顺梅(女,满族) 桓仁县实验小学 卢盛莽(满族) 凤城市第一中学 邵树宽 丹东市第一中学 李献吾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肖志一(回族) 锦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张凤艳(女) 阜新市实验中学 张敬泽 彰武县高级中学 栗荣华(女) 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 李晓红(女) 辽阳市辽化第一中学 赵仕君(女) 昌图县实验小学 李玉英(女) 开原市城效乡瓜台村小学 王海斌 盘锦市高级中学 池军华 盘锦市第二完全中学 邢文哲 北票市龙潭乡初级中学 刘学廷 凌源市第二中学 王继山 葫芦岛市第一高级中学 朱志田 葫芦岛市建昌县药王庙镇初级中学 钟万勰 大连理工大学 吴剑华 沈阳化工学院 陆钟武 东北大学
吉林省 李国荣(女)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 隋影(女) 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徐敏(女) 长春市计算机学校 林占春 永吉县黄榆乡中心小学 陈晓梅(女) 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 高淑贤(女) 四平市第十七中学 荆绍武 四平市第一中学 孙成 辽源市第五中学 丁晓凤(女) 通化市第五中学 刘俊兰(女) 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小学 马再跃(女) 白山市实验小学 陈世海 镇赉县第一中学 于中保 大安市第一中学 尹惠玉(女,朝鲜族) 龙井市第五中学 张世发 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子弟第二小学 王云普 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 颜凡平(女) 长岭县东六号乡中心小学 杨兆升 吉林大学 刘益春 东北师范大学 梁柱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陈伟 吉林省实验中学
黑龙江省 雷清泉 哈尔滨理工大学 杜善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傅松滨 哈尔滨医科大学 高德峰 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姜英丽(女) 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 曹永鸣(女) 哈尔滨市花园小学 张景花(女) 哈尔滨市146中学 周慧清(女) 尚志市一曼中学 王丽萍(女)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王宝杰(女) 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小学 沈杰(女)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马常礼 宁安市江南乡福兴小学 余宏(女) 佳木斯市第一中学 吕一平(女) 大兴安岭林业局育才中学 张文岚(女) 海伦市实验小学 郭颖(女) 绥化市北林区第四中学 张雪菲(女) 肇东市三友小学 苏广田 北安市赵光镇北乐学校 曲安钧 大庆铁人中学 刘本新(女) 虎林市东方红镇先锋小学 张友梅(女) 勃利县第一中学 崔国胜 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 张百合(女)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赵伟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职工大学 朱莉(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高级中学 刘力华(女) 伊春市第一中学 郭明生 鹤岗市第三中学
上海市 姜波克 复旦大学 沈祖炎 同济大学 金利通 华东师范大学 房鼎业 华东理工大学 何友声 上海交通大学 俞丽拿(女) 上海音乐学院 华泽钊 上海理工大学 谢慧萍(女) 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 张主方 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 奚天敬 南洋中学 胡芝娟(女) 育才中学 周逢(女) 宜川中学 秦若于(女) 虹口区三中心幼儿园 章国蓓(女) 青浦高级中学
江苏省 欧阳平凯 南京工业大学 吴梧桐 中国药科大学 俞启香 中国矿业大学 吕志涛 东南大学 吴康宁 南京师范大学 闵乃本 南京大学 程淮中 淮阴财经学校 王生(女) 苏州市城建技工学校 顾维平(女) 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 周伟忠 溧水县第二中学 薛法根 吴江市第二实验小学 王海赳 苏州市木渎高级中学 夏炎 苏州中学 陆云泉 无锡市第一中学 王菊娣(女) 无锡市梅村高级中学 周敏泽 常州高级中学 彭伟平 溧阳市光华中学 李玉荣 句容市第二中学 张淳 通州高级中学 肖荣圣 海安高级中学 马蔚 如东高级中学 许桂华(女)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韩吉民 江都市第一中学 沈凤生 兴化县合陈镇初级中学 田〖HT5,5”SS〗马来 姜堰市溱潼中学 程广海 铜山县郑集中学 许西林(女) 徐州矿务集团中心小学 徐继田 沛县张寨中学 李增祥 新沂市第一中学 刘树田 灌南县中学 及秀琴(女)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臧殿高 大丰高级中学 蔡廷林 建湖高级中学 杨军 阜宁中学 马乃清 淮阴县中学 黄艳梅(女) 淮安市人民小学 张涛涛 泗洪县第二中学 袁龙 宿迁市实验小学
浙江省 任继长 杭州市学军中学 计翔 杭州师范学院 刘永宽 宁海县城关镇城中小学 周国民 镇海中学 何静波(女) 鄞县古林职业中学 白莉莉(女) 温州市广场路小学 余自强 温州市教委教研室 潘守理 上虞市春晖中学 王嗣振 嘉兴市第一中学 吴烈强 安吉高级中学 徐锦生 兰溪实验小学 吕光峻 永康第一中学 姜荣根 衢州师范附属小学 谷慎之 天台中学 徐月新 缙云中学 张敦国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中心小学 胡萃 浙江大学 王绍民 浙江大学 瞿佳 温州医学院
安徽省 朱家芳(女) 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 陈岩(女) 合肥市第十七中学 李勇 濉溪县任集初中 张家营 亳州市第二中学 唐军捷 蒙城县第二中学 刘心海 宿州市(土甬)桥区浍南初级中学 袁会林(女) 萧县实验小学 李良文 固镇县实验初级中学 张灿明 阜阳市临泉二中 姜法周 颖上小张庄中学 解玉嘉 淮南市第六中学 罗新 滁州中学 韩承赐 全椒县慈济中学 安福全 六安市第二中学 汪迅 霍山中学 辛珠远(女) 马鞍山十七冶中学 陈珑(女) 芜湖县第一中学 李胜江 广德中学 叶雪祥 铜陵县第一中学 吴玲(女) 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小学 陶红佩(女) 宿松中学 洪正树 祁门县第二中学 景保红(女) 天长市釜山小学 程周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付玉兰(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忠贤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李涛 淮南师范学院 陈明华 皖西学院 金家恒 黄山高等专科学校 徐善驾 中国科技大学
福建省 吴辉煌 厦门大学 李必成 福州第一中学 魏丽真(女) 福州第三中学 曾国寿 厦门第一中学 陈碧珠(女) 云霄县元光中学 颜古城 安溪县俊民中学 陈宜聪 莆田第一中学 严业安 三明第一中学 王维建 武夷山第一中学 张金磷 龙岩第一中学 陈泽龙 福安第一中学 林裕嵩 华安县马坑学区中心学校 李惠珍(女) 泉州市晋光小学 杨琼英(女) 仙游县度尾学区下洲小学 郑洛政 顺昌县实验小学 李奕银 上杭县实验小学 吕必强 福鼎市教师进修学校 赖承栋 宁化师范附小 郑琼(女) 福州蓓蕾幼儿园
江西省 叶柯 南昌铁路一中 刘王利 王利(女) 南昌市西湖区上河街小学 钱茶花(女) 九江市星子县隘口小学 沈建豪 贵溪市第一中学 李玉珍(女) 新余市渝水区纱笼小学 胡扬朋 赣州市龙南中学 钟子金 于都县实验小学 康坚(女) 遂川荧屏小学 左仲华 永新县任弼时中学 周鸿生 江西省余干中学 边慧英(女) 玉山县第一中学 郑玉珍(女) 上饶市六中 张幼秋(女) 丰城市泉港镇中心小学 华小明 抚州市临川第二中学 曹端荣 江西省樟树农业学校 杨柏云 南昌大学 陈宗煊 江西师范大学 蔡建秀(女) 景德镇市教研所 胡千香(女) 奉新县冯川镇一小 薛方森 江西农业大学 黄佩英(女) 九江市浔阳区柴桑小学 陈祥生 南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朱地 济南第三中学 张怡明 山东省实验中学 任尚玲(女) 平阴县实验小学 杨冠夏 青岛市第二中学 杨屹(女) 青岛市实验小学 吕宗瑞 莱西市第一中学 于会祥 淄博市第十八中学 赵仁里 高青市第一中学 侯同运 滕州市第一中学 胡秀峰 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燕兰奎 广饶县第一中学 于兰河 利津县第一中学 沈渭明 烟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俞守能(女) 烟台农业学校 王书臻 莱州市实验中学 刘振华 安丘市第四中学 李进芳 诸城市繁华中学 王敏(女) 潍坊市机关幼儿园 申霞(女)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 狄振山 兖州市第一中学 相龙虎 邹城市第三中学 秦祥军 泰安市第一中学 张相平 新泰市第一中学 于星华 乳山市第二中学 杨彦 威海市第二中学 辛本卫 日照市实验高级中学 郑培军 五莲县第二中学 王敦语 莱芜市第一中学 周奎齐 博兴县实验中学 杨树海 邹平县第一中学 丁志辉 禹城第一中学 宋兆海 武城县第二中学 岳纪平 莘县第一中学 李秀莲(女) 聊城第三中学 张则桥 郯城县第一中学 李兆美(女) 莒南县第一实验小学 姜开营 费县第一中学 崔玉宝 沂南县沂汶乡初级中学 李传宇 菏泽市牡丹区教研室 祝宗义 单县第一中学 葛昕(女) 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高培基 山东大学 孙孚 青岛海洋大学 周雪松 青岛大学 刘立山 曲阜师范大学
河南省 乔健(女)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第二小学 赵玉珍(女) 荥阳市峡窝镇中学 孟繁玲(女) 郑州市盲聋哑学校 乔国颖 开封市高级中学 任志聪(女) 开封市马市街小学 卢建超 偃师高中 马素芳(女) 孟津县县直中学 王立社 宜阳县第一高中 初红云(女) 洛阳市第三中学 刘中惠(女) 平顶山市第一中学 靳永军 汤阴县第一实验小学 翟春城 鹤壁市高中 牛荫泰 新乡市育才小学 王桂芝(女) 孟州市实验中学 尹丽春(女) 濮阳市第一中学 乔丽萍(女) 三门峡市第一中学 杨翠英(女) 永城市实验中学 刘彬 虞城县高级中学 陈书安 许昌实验小学 张付英(女) 长葛市第一小学 吕俊梅(女) 漯河市第九中学 郭会民 商水县第一高级中学 戎法堂 扶沟县白潭高中 王永奎 西华县第一高级中学 王书言 项城市第一高级中学 柏成刚 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 张志 泌阳县花园乡第一初级中学 戴新(女) 驻马店高级中学 酒明衍 南阳市第一中学 金世坤 南阳市第八中学 冀保生 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 陈涛 社旗县第一高中 谭素莲(女) 潢川高级中学 陈华锋 固始县高级中学 黄晓东 信阳市第二职业高中 李梦如 郑州大学 徐盛桓 河南大学 崔光照 郑州轻工业学院 王广国 郑州工程学院 谭金芳 河南农业大学 陈广文 河南师范大学 茹振钢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王爱民 安阳师范学院 陈建国 南阳师范学院 李可亭 商丘师范学院
湖北省 易帆 武汉大学 熊有伦 华中科技大学 刘尊明 湖北大学 薛进(女)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龚庆树 仙桃中学 刘行功 天门中学 杨建明 郧县第一中学 田爱华(女) 宜昌市第一中学 朱智慧(女) 宜昌县实验小学 许明秀(女) 钟祥市张集镇初级中学 田代祥 荆门市龙泉中学 彭树德 潜江中学 何文浩 武汉外国语学校 徐丽萍(女) 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小学 戚文正 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 詹薇(女) 武汉市实验学校幼儿园 陈昌林 浠水县闻一多中学 曾祥友 麻城市第一中学 邢新山 黄冈中学 熊幼芳 孝感高级中学 吴祖华 汉川市实验中学 卢万云 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 张大英 咸宁市咸安区青龙山高中 徐鸿钧 荆州中学 胡成权 沙市中学 冉红(女) 江陵县郝穴中学 汪文超 襄樊市第五中学 王桂荣(女) 谷城县第一中学 陶仕富 襄樊市第四中学 童以刚 随州市第二中学 朱圣明 广水市第三高级中学 谭斌 恩施自治州高级中学 冉崇高(土族) 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王月娥(女) 阳新县王英希望小学 王桃(女) 葛洲坝外国语学校
湖南省 何继善 中南大学 梅炽 中南大学 朱翔 湖南师范大学 官春云(蒙古族) 湖南农业大学 潘留仙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王文明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建军 长沙市第一中学 唐晓云(女) 长沙市明德中学 袁正一 长沙市岳麓区教师进修学校 成珊(女) 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戴弼贤 宁乡县第一中学 焦功成 浏阳市第一中学 庞碧良(女) 韶山市韶山学校 潘淑云(女) 湘乡市泉塘镇学区新泉中学 王建军(女) 醴陵市教育局教研室 张群明 炎陵县第一中学 阳冬玉(女) 常宁市蒲竹瑶族乡松塔小学 万和森 衡阳市第一中学 贺传贤 祁东县职业中专学校 林炜 武冈市第二中学 游庆福 岳阳市第一中学 龚雄飞 汨罗市第一中学 刘金龙(土家族) 石门县壶瓶山镇夹马小学 胡卫民 安乡县城关镇城北中学 邹金浓(女,土家族) 慈利县江垭镇中学 喻次如 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 王兆虹(女) 沅江市第一中学 李友云(女) 涟源市第一中学 杨劭良(女) 新化县第十四中学 王治政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学校 唐小平(女,侗族) 怀化市舞水小学 翟祖福 辰溪县黄溪口镇双龙村小学 段长生 资兴县团结瑶族乡中心完小 张导成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张进修 中山大学 杨培增 中山医科大学 庞雄飞 华南农业大学 黄玉山(女) 华南师范大学 陈新 广东工业大学 潘蜀健 广州大学 张宪民 汕头大学 施铁如 广东教育学院 李子松 广州市广雅中学 游彩云(女)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小学 朱广亮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中学 芮利文(女) 深圳中学 杨玉莲(女) 斗门县第一中学 王永青 汕头市华侨中学 郑绍昌 汕头市林百欣中学 丘志明 韶关市北江中学 陈守仁 乐昌市第一中学 廖其焕 龙川县第一中学 黄永辉 紫金中学 陈昭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小学 黄奇贤 兴宁市田家炳中学 郭瑞民 博罗县龙溪中学 刘智昂 中山市实验小学 梁卫东 新会市第一中学 全疆发 佛山市第一中学 郑荣彪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刘滨章 湛江第一中学 黄钜光 高州市新垌一中 彭美娣(女) 四会市四会中学 陈育红(女) 清远市第一中学 罗少锋 阳山县黎埠中心小学 陈宗焕 阳春市第一中学 黄立治 丰顺中学 盘日伟 顺德市李兆基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曾爱群(女) 南宁市第八中学 刘春妮(女) 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丁钢 柳州高级中学 吴任辉 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两田凹小学 李和平 全州县全州高级中学 陈凤燕(女) 梧州市蝶山区教育局教研室 杨肇华 合浦县闸口中学 吴永生 防城港市防城实验高级中学 刘成惠(女) 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小学 谭树泉 陆川县中学 侯琼凤(女) 桂平市桂平镇中心小学 许家雄 贵港市江南中学 李小薇(女) 钦州市合浦师范学校 农秀华(女)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中心小学 韦成荣(壮族) 马山中学 黄祖应(壮族)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韦韧(壮族) 百色高级中学 刘清新(女) 南丹县中学 吴言明 河池地区巴马民族师范学校 王双飞 广西大学 唐凌 广西师范大学 罗星凯 广西师范大学 唐安洲 广西医科大学 廖安平 广西民族学院 崔林凤(女) 柳州铁路一中
海南省 吴素秋(女) 海口市第九小学 龚玮丹(女) 三亚市第五中学 黄广源 琼山市琼山中学 陈国华 海南中学 林强 海南大学
重庆市 陈苇(女) 西南政法大学 庞友贤(女) 黔江区联合镇第一小学 曾艳(女) 重庆市巴蜀幼儿园 刘芳平 云阳县双江镇东风村校 何遗昌 南岸区教师进修学校 张大均 西南师范大学 罗祖才 铜梁中学 毛克宽 长寿中学 张文琼(女) 江津中学 何光勇 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 钱小苹(女) 重庆市第七中学 张素华(女)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龙宗元 梁平中学 李兴兰(女) 涪陵实验中学 樊向蓉(女) 万州第三中学 冉建蓉(女) 武隆县巷口小学
四川省 林蕃昆 彭山县第一中学 王削凌 仁寿县文宫中学 周秀华(女,羌族) 汶川县威州中学 文正才(藏族) 金川县东方红小学 龚定文 广汉中学 何文杰 什邡市云西中学 胡博 华蓥中学 冯春梅(女) 邻水县九龙中学 刘映剑 广元市剑阁中学 李发武 苍溪中学 陈平 乐山第一中学 娄万强 峨眉第二中学 阎践中 资中县第二中学 尹团结 内江市第六中学 林登富 仪陇县大风乡小学校 何正柱 南充市阆中中学 黎永生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 李晓瑜 蓬溪中学 刘先万 射洪中学 黄鹂(女) 雅安中学 竹艳芳(女) 雅安市芦山县幼儿园 张林(女) 南溪县第一中学 陈开地 宜宾县第一中学 周步俊 安岳中学 贺光辉 简阳中学 张维雄 自贡市蜀光中学 祝秀娟(女) 荣县正紫镇学校 陈川平(女,瑶族) 康定县第三中学 王充翁(女,藏族) 康定中学 赵晓林 泸州市第六中学 胡学刚 泸州教育学院 拉马日尔(彝族) 普格县东山乡中心校 冯泽辉 绵阳中学 周扬文 绵阳市南山中学 张超 达州市高级中学 陈曰忠 大竹中学 刘兆嘉 巴中中学 杨廷茂 巴中市平昌中学 刘娟(女) 成都市天涯石小学 雷家端(女) 成都市第七中学 魏诗国 成都市礼仪职业中学 张新全 四川农业大学 彭启琮 电子科技大学 王家素 西南交通大学 欧阳钦 四川大学
贵州省 赵逵 遵义医学院 文方 贵州工业大学 唐好 贵州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盛元明(女) 贵阳市第六中学 舒盛刚(彝族) 息烽县河坎小学 潘用敏(女) 遵义师专实验学校 张祖顺 绥阳县坪乐乡解放小学 李升科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第一中学 张永林 关岭县永宁中学 魏顺勇 松桃第三中学 黎明 毕节市第二中学 史洪仙(女,白族) 黔西县雨朵雨化小学 潘安华(苗族) 凯里市第一中学 徐明琼(女,侗族) 剑河县南明小学 唐汉林(苗族) 惠水摆榜小学 杨来雄(回族) 福泉第一中学 钟远达 安龙县第一中学
云南省 李正芳(女,壮族) 广南县八宝中心校 罗刚 勐海县职业高级中学 杨宝华(回族) 开远市第十一中学 侯丙生 龙陵县象达中学 陶建生(藏族) 中甸县第七中学 陈正垠(彝族) 临沧师范学校 李明辉 怒江州民族中学 法兆云(彝族) 玉溪第一中学 许新书(女) 陇川县第二中学 杨淑珍(女,彝族) 楚雄州幼儿园 陆鸿魁 巧家县第一中学 亚非(女) 昆明市第八中学 刘国杰 昆明市第十二中 李舜荣 富源县第一中学 朱有勇 云南农业大学 林文勋 云南大学
西藏自治区 郑维列 西藏农牧学院 周畅根 拉萨北京中学 扎巴(珞巴族) 米林县丹娘乡鲁霞小学
陕西省 舒德干 西北大学 杨银堂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冯博琴 西安交通大学 高立荣 榆林农业学校 路玮(女) 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小学 高雅锦(女) 西安市西航公司第二中学 金姝婷(女,朝鲜族) 长安县第三中学 边团结 陕西师大附属中学 程弘(女) 西安小学 贾秀梅(女) 岐山县城关小学 曹有凡(女) 彬县实验小学 杨军政 武功县普集高中 李荣强 礼泉县第一中学 姜信周 渭南市瑞泉中学 李小金 澄城县城关第一小学 吉锡民 韩城市象山中学 王斌 铜川市第一中学 房建波 勉县第一中学 向志舫 安康师范附属小学 杨守国 商州师范学校 赵忠民 延安中学 李艳芳(女) 清涧县逸夫小学 王守文 绥德中学 李智锋 杨陵中学 李振东 西安中学
甘肃省 张文(女)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小学 李美喜(女) 天水市第五中学 曹德中 白银市实验中学 闫艳(女) 嘉峪关市逸夫学校 马武元 金塔县中学 刘世俭 山丹县第二中学 韩文俊 武威第一中学 张怀德 通渭县第一中学 芦顺明 成县红川小学 文涛 庄浪县第一中学 杨小明 平凉地区师范学校 张学成 镇原县李园子小学 张守权 临夏中学 尕藏加措(藏族) 卓尼县藏族中学 李唯 甘肃农业大学 周祥椿 兰州农业学校
青海省 何波 青海师范大学 吴登文 平安县平安中学 高青(女) 格尔木市实验小学 阎文华 湟源畜牧学校 贺延珠 门源县二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杨建菊(女) 固原地区幼儿园 高苗(女) 陶乐县县城小学 段梅英(女,回族) 银川市郊区燕鸽小学 徐文祥 石嘴山市第三中学 田宁江 彭阳县第二中学 沈岚(女) 银川市第九中学 贺答汉 宁夏农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谢玉华(女) 乌鲁木齐市第十三中学 吐尔逊•肉孜(维吾尔族) 乌鲁木齐市第十四中学 刘晋扬 克拉玛依第十中学 汪海峰 库车县第二中学 高兰(女) 阿合奇县团结小学 阿不都热合曼•扎力(塔吉克族) 塔什库尔干县瓦恰乡小学 阿不都克由木•赛买提(维吾尔族) 疏勒县第二中学 买提玉苏甫•买提沙迪克(维吾尔族) 于田县阿羌乡小学 潘玉梅(女) 和田市第一小学 朱马热提•阿合来提(哈萨克族) 新源县哈拉布拉乡一中 雪克来提(维吾尔族) 伊宁市第五中学 巴亭•乌哈斯(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吉木乃镇别拉尔克中学 陆苏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第一中学 雷晓红(女) 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熊黑钢 新疆大学 王雪薇(女) 新疆农业大学
解放军 金小娟(女) 总参谋部兵种部机关第三幼儿园 王芳芝(女) 解放军62201部队幼儿园 罗德茂 解放军63600部队东风中学 陈正辉(女) 解放军92910部队幼儿园 焦天平 空军工程大学工程学院子女学校 杨依军(女) 第二炮兵工程学院附属中学
2001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天津市 廖群 天津市机电高级技术学校
河北省 宁家一(满族) 承德市教育委员会 徐英杰 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 张宝富 三河市教育局 赵智敏(女) 沧州卫生学校
山西省 陈昌乐 芮城县教育局 宁雪清(女) 临汾市教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 萧圣赞 赤峰市第二中学 安如林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辽宁省 刘贵元 庄河市实验小学 李洪吉 鞍山市教师进修学院 张桂芬(女) 盖州市榜式堡镇学校
吉林省 刘树杰 吉林市教育委员会 朱彤顺 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
黑龙江省 赵翠娟(女) 哈尔滨市南马路小学 刘云川 牡丹江市第二中学 辛超 齐齐哈尔市职教中心
上海市 冯容士 风华中学
江苏省 董正(王景) 南京外国语学校 金乐荪 南通市芦泾中学 宋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方洛 盐城市教育局
浙江省 柯梧野 温岭师范学校 徐松泉 富阳中学 陈志超 苍南县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 方奇生 池州市教育局 施一飞 黟县渔亭初级中学
福建省 陈景松 福州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江西省 袁祥林 高安市灰埠中学 龙小萍(女) 萍乡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全苍怀 南城县第二中学 徐国荣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省 于肇庆 青岛市第五十八中学 张文南 寿光市教育委员会 于崇津 济宁市第一中学 刘新春 临沂市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 程万治 偃师市教育委员会 史广群 新乡市教育委员会 谢世山 濮阳市子路小学 魏桂云(女) 驻马店市第二中学 郭正让 郑州大学
湖北省 王莉娅(女) 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 谭家政 秭归县教育局 李汉发 武汉市砺志中学 庞代文 武汉大学
湖南省 曾祥富 祁阳县第一中学 何昌亮 桂阳县教育局 尹活生 吉首市教育局 李振民 邵东县第三中学
广东省 林惠生 汕尾市教育局教研室 陈育庭 江门市教育局教研室 成江华 潮州市金山中学 吴谋超 揭西县棉湖中学 黎明达 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 谭润光 广东省机械学校 周润标 东莞市望牛墩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景章 河池地区教育局 李尚平 广西大学
海南省 王恩周 琼海师范学校
重庆市 傅唯泉 巴蜀中学
四川省 刘盛华 西昌市第一中学 侯源发 宜宾市第一中学 陈三元 绵阳市游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 洪涛 郫县教育委员会 朱齐庄 成都市列五中学
贵州省 秦楠(女) 遵义市文化小学 龙从芬(女,青族) 毕节地区盲聋哑学校
云南省 和克政(纳西族) 丽江地区教育委员会 李映春(女,白族) 大理州教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 珠杰(藏族) 错那县教育局
陕西省 余光雅 宝鸡市教育委员会 李大廷 西乡县文教体育局
甘肃省 王生云 永登县教育局 夏永盛 酒泉卫生学校
青海省 田才旦(藏族) 贵南县教育科技文化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不都外力•买买提(维吾尔族) 麦盖提县第一小学 段咸钧 塔城地区师范学校
解放军 狄晓莉(女) 武警青海省总队幼儿园
浅谈属地原则的理解及完善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对刑法学进行研究时,笔者发现我国刑法学界在对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等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 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 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①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②③ 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认为“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④ 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注册的船舶、飞机、航空器和航空器”⑤ 从各国刑法立法例的角度看,将对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规定在刑法的属地效力内的立法例也不鲜见(如法国刑典)。但是,笔者认为不宜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视为我国“领域”。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不是我国领域
一国驻外使领馆的法律地位是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紧密联系的一个问题。在国际法上,解释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有三种。一是代表说,即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国家而获得的特殊权利;二是职务需要说,即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三是“治外法权说”,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领土(使领馆)上而享有外交特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一种学说曾“长期得到国际法著作和判例的支持”, 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学说却“逐渐遭到冷落”。“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 也不符合各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说法”⑥, 则是该学说日渐得不到国际法学界支持的主要原因。例如,依一般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的外交官也得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各国驻外使领馆不得如同在派遣国领土上一样行使外交庇护权,不得在使馆内行使拘留权;就是馆舍,“也不能独立于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之外”等等。特别是面对各国给予外交官特权和豁免权的程序和范围可能出现的差别,以及许多国家是根据互惠和对等原则用国内法来确定外交特权的内容的情况,更是用“治外法权说”根本无法说明的事实。
当然,从法理角度看,“治外法权说”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该学说在国际法学界受到冷落,并不是不宜用该学说来解释我国驻外使馆法律地位的主要依据。该学说违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精神,不符合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才是不应该用这种已过时理论将一国使领馆解释为派遣国领土延伸的根本原因。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开始就在序言部分就明确指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同时,该公约第41条经三款还专门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议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该公约“赞同‘职务需要说’,同时也照顾‘代表性说’”。根据该公约,接受国授予外交使馆特权和豁免权,“目的是为确保外交使馆的职能”;“使馆的建筑物和馆区避于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管理范围,即它不是从接受国领土分离出去的派遣国的领土,而是接受国的领土”。即使赞成使领馆享有“治外法权”的人,也认为“使馆馆舍的‘治外法权’不意味着使馆馆舍是派遣国的领土,而是指接受国不得在那里行使强行性权力”。
我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都分别在第1条明确规定,制定上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履行职务”。同时,根据上述条例的第1条和第26 条规定的精神,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确定”,不是外国使领馆作为“外国领域”而本身固有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将使领馆的特权和豁免严格限制在“有效执行职务”的范围之内,上述我国制定的1986年条例(第25条)和1990年条例(第24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将使馆馆舍与领馆馆舍充作与履行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笔者认为,上述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明确表明了我国政府在使领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没有采用将一国驻外使领馆视为该国领土的“治外法权说”。在这种情况下,仍认为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域的延伸,不仅不符合我国有义务遵守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更是与我国政府的立场与我国有关的法律相悖。
二、对《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法理解释
1、对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理解
为了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首先得弄清该款规定的究竟是什么内容。从国内外刑法学界对类似规定的解释来看,对该款规定的内容大致有三种理解方式。一种方式是将该款规定的属地原则理解为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再一种方式是将该款规定仅仅理解为刑法典的适用范围;第三种方式是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的适用范围。
如果按照第一种方式理解。即认为该款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问题上采用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其他原则只是补充。那么,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属人原则、第8条规定的保护原则、第9条规定的世界原则都应该属于《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即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意大利、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对该国刑法中类似规定的解释,就是采用的这种理解方式,这种理解方式固然能说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间关系,但却不利于说明刑法属地原则的真正内容,故笔者认为不宜为我国刑法学界采用。
上述第二种理解的方式,即将《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理解为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是为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实际采用的理解方式。尽管我国刑法学界都认为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但由于将该款规定中的“适用本法”理解为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故很自然地将不属于刑法典内容的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条例和现在的香港,将来的澳门、台湾地区的刑法,以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都理解为该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但是,这种理解方式显然忘记了这么一个事实:不论是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条例,还是(属于我国享有完全主权的)现在的香港、台湾和将来的澳门刑法,都是属于我国刑法。上述理解方式说明的实际不是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而是我国刑法中的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区域性刑法的关系。
尽管这种理解方式在目前是通说,但却包含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首先。这种理解与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的通说自相矛盾;如果一方面承认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另一方面又认为适用我国的特别刑法和地区性刑法就是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上述原则的情况,这不是等于说我国的特别刑法和区域性刑法就不是我国刑法,港、澳、台地区就不是我国的领域吗?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解根本就不符合该款规定本身的逻辑要求。因为,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中作类似规定,都在于强调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就要适用该国刑法,以达到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如果将一国刑法效力的属地原则只理解为刑法典的效力,显然违背规定该原则的立法原意。此外,如果将特别刑法也理解为不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例外,那么必然会给司法实践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国的特别刑法都没有专门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那么,这些法律应不应该在我国适用?如果应该适用,又应该按照什么原则适用?如果将《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本法”理解为狭义的刑法典,将该款规定中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理解为一切不属于狭义的刑法典规定的情况,显然无法根据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原则给上述问题一个明确的回答。
第三种理解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
即将该款规定的内容真正理解为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或者说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广义的我国刑法,那么,该款中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就可以分为(1)应在我国领域外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和(2)在我国国内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按这种方式来理解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符合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理解刑法属地原则的通例,同时也更符合法理,可以避免第二种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上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这样,目前我国刑法教科书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实际上都是属于根据我国国家的最高属地统治权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也不例外。因为,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模式不同,我国刑法第11条专门规定了外交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仅不属于广义的不适用我国刑法范畴,甚至也不属于不适用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问题。
2、《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如果说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列举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都不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例外,那么,是否实际存在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中所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弄清该款规定的“适用本法”中“适用”一词的含义。根据我国法理学界的理解,“适用”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适用”是指执法、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公民的守法,而狭义的“适用”则只是指司法机关的将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刑法而言,前者是指法律对执法机关和公民有无约束力,或者说应不应该遵守的问题;而后者则是指在存在违法行为时,司法机关有无权力对其提起诉讼,进行审判的问题。“适用”一词这两种含义,或者说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与我国的刑事管辖权范围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矛盾之处,但二者也有不完全吻合的地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按有关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此他们也应该遵守我国的刑法,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属于广义的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但是,同样根据有关的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因此,如他们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无权对他们提起诉讼,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弄清了“适用”一词的含义后,我们可以看到:就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对人的效力而言,或者说就我国刑法对我国领域内所有的人是否都有约束力而言,可以说不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在我国领域内都没有不遵守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权。但是,如果“适用”刑法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刑法的活动,即不“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不能行使审判管辖权,则包含的情况比较复杂。总的说来,可以分为根据国内法规定对我国公民不进行刑事法律追究和根据国际法我国对外国人不行使管辖权两种情况。
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不仅应该指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无管辖权的情况,同时还应该包括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我国可以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对我国领海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以行使部分主权权利,对这些区域内发生的某些犯罪案件,我国可以行使管辖权并适用我国刑法。同时,对我国的航天器和南、北极工作站等内发生的犯罪,也应视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适用我国刑法。
三、如何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犯罪地及确定犯罪地的标准
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地(locus commissi delicti)问题。作为正确地适用刑法属地原则的核心,自中世纪来,犯罪地就是刑法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如何认定犯罪地问题上,到目前为止有三种学说:
(1)以犯罪行为实施地为犯罪地的“行为地原则”。这种学说亦称主观说,是将犯罪的本质视为行为人反抗意志(主观恶性)的表现,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的主观的犯罪概念在犯罪地问题上的反映。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通过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结果表现出来的,因此应该以犯罪行为地为决定犯罪地的标准。
(2)根据犯罪结果的发生地来决定犯罪地的“结果地原则”。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将犯罪的本质归结于犯罪的客观危害,强调发挥刑法保护作用的客观的犯罪概念。由于只有犯罪结果才是刑法所保护利益实际遭受侵害的标志,因此这种学说将犯罪结果的发生地视为犯罪的发生地。
(3)将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发生均视为犯罪地的“折衷原则”或“择一原则”。由于无论将犯罪的主观恶性或对法益的危害性绝对化,都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采取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兼容的犯罪概念,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与保护功能并重,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主流,故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或司法实践多采用这最后一种学说。
我国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规定说明,与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刑法在犯罪地问题上也是采用的“择一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全部都发生在我国境内;(2)只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3)只是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对属于上述(1)的情况,毫无疑义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属于上述(2)和(3)的情况,则由于犯罪行为有多种的表现形式和理论界对犯罪结果有不同的理解,而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分析。
2、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三款中的“犯罪行为”
为了正确地认定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必须分析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作为与不作为、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连续犯和持续犯)与表现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方面,然后根据情况具体决定。
除全部的犯罪发展阶段都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外,那些“部分”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为也应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这里面既包括自我国境内开始,在国外实施终了的犯罪;也包括自国外开始,在我国境内实施终了的犯罪。
3、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三款中的“犯罪结果”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结果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结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所造成的损害。⑦按第一种观点,犯罪结果是自然意义上的结果,只存在于结果加重犯或结果犯的完成形态之中。按第二种观点理解的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结果,由于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因而任何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都必须具有这种结果。
笔者认为,在确定犯罪地问题上,原则上应按前一种方式来理解犯罪结果。因为,《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从上述规定的逻辑来来分析,该款规定中的结果应是一种可与行为分离并独立存在的结果,这显然只能是自然意义上的具体的物质性结果。如果将该款规定中的结果理解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的话,就不仅(1)刑法第6条第三款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身就明确地包含了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而且(2)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也是多余:因为结果将犯罪结果理解为对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外国人即使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也是对我国刑法所保护利益的侵害,其结果最终也是发生在我国境内。对这个问题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犯罪处罚。 不过,笔者认为《刑法》第6条第三款中的“结果”应该理解为“具体的物质结果”,并不意味着笔者赞同将该“结果”理解行为实际上造成的结果。因为该款规定中的犯罪“结果”,除“犯罪行为实际上造成的结果”外,从理论上说还应该包含未完成的犯罪行为可能实现的结果和危险犯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前者如在国外向我国境内的人开枪而未射中;后者如在国外往途经我国的工具装爆炸物品)。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刑法有明确规定:如《奥地利刑法典》第67条规定,所谓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结果全部或一部发生之地,或行为人设想应当发生之地”;德国刑法典第9条(1)地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皆为犯罪地”。笔者认为,将我国《刑法》第6条第三款中的犯罪“结果”,作如此扩张性的理解,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也有利于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掌握主动权。
四、关于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规定的两点建议
鉴于本文论及的问题,多与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技术面尚有待改进有关,笔者想借此机会就如何完善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简单谈两点建议,作为将来修改刑法时参考。
1、建议将《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内容独立出来,作为专条规定。因为,即使承认船舶是旗籍国的“领域”,适用旗籍国刑法也与真正发生在本国领土上犯罪有所区别。
2、建议将《刑法》第6、7、8、10条中的“本法”,
改为“我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将适用我国特别刑法以及港、澳、台地区刑法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条例,理解为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例外这种不应有的混乱。
注释:
1、《国际法》,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王献枢著,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