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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3:31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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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果政〔20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州退牧还草退化草原补播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管理,发挥补播草地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参照《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补播草地。
  第三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是指在原生植被盖度20%以上的退化草原通过人工、机械种植适宜当地土壤、气候条件的多年生优良牧草草地。退化草原实施补播后,对补播草地进行有效管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必须安排在已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乡(镇)。补播工程完成后,对重、中度补播作业区必须采取围栏封育措施。按照谁的草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退化草原补播草地的管护工作列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补播草地管护好的乡镇进行表彰,对补播草地管护不好的乡(镇)进行批评,对管护不力且情节严重的乡(镇)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 州、县农牧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牧户要层层签订管护合同,落实各级部门和牧户管护补播草地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以乡(镇)负总责、牧户自行管理为主、草原监理部门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要做好对补播草地管护宣传工作,不得在补播当年和第二年牧草返青期、生长期、结实期进入补播区放牧。从第三年开始,牧民依据县草原监理部门确定的载畜量进行适度放牧利用。
  县人民政府要将本管护办法及管护合同以藏汉两种文字印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签定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补播草地管护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列入乡规民约中,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第八条 州、县农牧部门要适时对补播区域进行鼠(虫)害动态监测,鼠(虫)害严重的地区要及时上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进行鼠(虫)害防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合作社、牧户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补播区域的鼠(虫)害及时进行防治。
  第九条 补播草地不得租赁、互换、转让、借用和流转。
  第十条 补播草地围栏封育后,牧户不得拆除、倒卖配套的围栏设施。绝不允许牧户在补播草地封育期间进行放牧、偷牧。
  第十一条 州、县草原监理部门每年对补播草地封育情况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并核定载畜量。
  第十二条 退化草原补播草地必须由工程监理人员根据实际作业面积,采用GPS定位系统进行上图定位,并在1:10万地形图上勾绘补播区域。工程监理人员要准确测算每个项目户的补播面积,建立牧户档案,为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户签订管护合同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补播草地的管护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三次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全面履行管护合同的牧户发放饲料粮补助费,对未履行管护合同的牧户按《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相应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州、县、乡人民政府在每年8—9月要举办一次补播草地管护现场观摩会。对补播草地管护好的牧户进行表彰,对补播草地管护不力的牧户予以批评,以调动牧民群众的管护积极性
  第十五条 对鼠害防治不力,拆除和倒卖配套围栏设施的,视情节扣减当年的饲料粮补助费,情节严重的追回补播草地建设费,并在三年内不安排农业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农牧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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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须根据本规定,按照学校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均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成员分管财务工作。
2.凡在校生超过500人的全日制面授学校均须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工作人员;凡在校生不足500人的全日制面授学校均须设专职会计和出纳。
3.凡在校生超过500人的非全日制面授学校均须设置专职会计、出纳;凡在校生不足500人的非全日制面授学校须设兼职会计和出纳。
4.函授院校必须建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财会人员。
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须将本校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财务人员,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的任免须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三、学校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必要的会计帐薄,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及时记帐、结帐、对帐,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证、帐表、财(钱)物相符;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会计资料。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
手续。
四、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严禁挪用所收费用从事与办学无关的其它活动。
五、学校一经批准就应以学校的名义在本区(县)内银行或信用社建立帐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接受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所收费用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六、学校收费须执《收费许可证》并按物价局核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七、收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应严格遵守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学校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团体和个人的捐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接交手续。
九、学校须建立和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凡单价在5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或单价不满5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均须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十、各学校须在招生前向学员说明退费规定。一般情况下,开学一周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确属校方原因造成学员要求退费,则应视具体情况核退部分或全部学费。
十一、学校聘请的教师、管理人员的酬金,应按照京高教人字(86)第009号、(86)财行字第720号和(86)财行字第1090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每季度初,学校应将上一季度的财务情况报表和有关说明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学校申请停办时须持有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结清财务的证明,在结清财务后方可停办。具体作法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发《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87)教审字008号〕执行。
十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停办学校的处理:
1.财务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
3.不按时呈送财务报表,不服从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
4.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加强管理,定期对所属学校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好的学校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十六、本规定由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0月26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



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余发〔2012〕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余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我市产学研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以新余市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按照“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产学研合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㈡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和较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



㈢申请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和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项权利义务;



㈣项目在本市实施,申请单位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达产后,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联盟等,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等长效合作机制,经市科技局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并注册落户在本市的研发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获得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省高新重大产业化计划立项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按立项资金总额的3%—5%予以支持,对国家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省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除市级财政予以支持外,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也应按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或与我市科技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高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授权,按照《新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市直有关部门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争取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市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推介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科技项目,当年不重复享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作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科技成果、项目效益、合作经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合作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缴全部奖励资金。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新余市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