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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52:39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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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植入,经皮穿刺植入,手术直视下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影像导引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程技术操作能够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专业。
2.具备10年以上口腔颌面部肿瘤外科诊疗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相关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按本技术要求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计划验证和评估。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九)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不少于20例;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不少于10例。
(十)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放射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一)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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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
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厅(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省、市、县总工会百分之三十五;全总百分之五。”

四、征缴工会经费办法

(一)征缴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征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不按上述比例上交的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暂按其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征缴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地税部门每年分两次征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各单位按半年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部门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少数工会经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向市总工会申请核准后,按季度申报缴纳。

(四)征缴票据和财务处理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凭上述票据在税前扣除。

(五)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部门和工会负责催报、催缴。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司法解释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代征工会经费的划解以及拨缴

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将各单位征收情况报市总工会,并同时将代征的款项划解至市总工会的经费专户。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仍由企业、事业行政直接拨款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六、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除外)、浦口区的工会经费代征事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南京市总工会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三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三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币票据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一并下发你们,各行可依据这些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实施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暂行办法
为搞好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利用外资,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对象
(一)凡国内企业单位因开展业务需对其业务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或需了解有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有关市场的动态,有关国家的财政、金融制度,经济政策和法规,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联合等方面的情况,均可委托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办理。
(二)国外客户委托我行代其办理的有关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
二、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种类
(一)资信调查。
(二)商情咨询。
(三)投资咨询。
(四)金融咨询。
(五)经济可行性咨询。
(六)介绍客户。
三、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内容
各行对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内容应进行认真调查,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向客户提供的咨询要情况真实、内容全面、建议合理、并具有经济价值。
(一)有关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信誉状况、财务收支、损益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其负责人的经营能力;有关公司的成立日期、大股东名册,法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二)国内外市场情况、商品价格以及贸易政策、做法。
(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场状况和预测、投资机会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评估等,为投资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投资方案和模式;草拟、修订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为外商介绍我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其他合作经营项目的财务、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定等。
(四)分析和预测国外某种货币、利率及金价的变化趋势;国家有关的外汇政策、法令和规定;提供可选择的外资利用方式及货币种类、信用方式、结算方式和利率水平等。
(五)某个建设项目或某项经营活动的全面、系统的调查、计算、比较、评估。如测定建设周期和投产时间;估算投资金额和回收期限;分析产品成本和利润;论证经济效益等,从而在财务、经济上探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既要考虑单个项目、单个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又要考虑项目在整个行业、地区乃至国民经济全局中的宏观经济效益。
(六)我行作为业务介绍人,为国内、外客户开展经济合作或商品交易“穿针引线”,“搭桥铺路”,通过联络介绍,沟通双方意图,协助业务商谈,促进达成协议。既可以受理国外客户的委托,在国内寻找合适的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经济合作对象;也可以受理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工厂、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行业,物色资信较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扩大经济联合或贸易往来。
四、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申请
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征信调查、咨询服务时,要填具委托书,说明调查要求,交待调查对象的种类、要求及具体内容等。
五、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转托与终结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后,应及时通过函、电将需办理的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要求通知代办方,俟接到代办方复函、电表示承办时,此项业务方始成立。
(二)根据代办方征信调查了解的情况,经过整理、分析后,应及时转告委托单位。通常只转告可以公开的数字和情况,应当注意保密,以免引起不应有的问题发生。
六、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收费
办理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应视调查了解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按规定收取费用。如委托代办方调查、咨询需支付外汇费用,应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经其同意后办理,并收取外汇费用。凡代理行来函、来电要求咨询客户资信的,原则上不收费。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币票据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买入外币票据业务,为侨胞、侨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服务,便利国外人士来华旅游访问,特制定本办法。
一、买入外币票据的条件
(一)外币票据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公布外汇牌价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二)签票银行必须与中国工商银行有代理行关系,以便鉴别与核对印鉴。
(三)原则上持票人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外币帐户,以便行使追索权。
(四)付款银行必须设在票据所属货币的国家境内,可立即将款项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
二、买入外币票据的范围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限即期的银行汇票(DEMAND DRAFT),包括银行限额汇票(即国际限额汇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但汇票的收款人或经过背书转让的持有人应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信,其他汇票不买
入。
(二)支票。限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银行支票(CASHIER’S CHEQUE或BANKER’S CH-EQUE)。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因缺乏保障,一般不办理买入。遇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对具有银行认可的保函担保的私人支票(包括企业),可以买入。
(三)本票(PROMISSORT NOTE)。限银行本票,其他本票不买入。
(四)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限中国工商银行已有票样可资鉴别的。
(五)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项下的收据(或汇票)。限国外代理行签发,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付款行的。
三、买入外币票据的处理
(一)持票人(受益人)申请办理买入外币票据,应填写申请书,提供与票据收款人一致的身份证件,并在票据上背书。
(二)认真审查票据的签发日期和有无过期。境外银行签发的各种汇票,如无特别注明的,一般有效期为一年。
(三)认真核对出票行的印鉴是否相符,核对收款人的证件和背书与票据抬头人是否相符,核对票据货币名称、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对国际限额汇票还要核对票据金额是否超过汇票正面注明的最高限额。
(四)银行对所有买入外币票据业务的回单均须加盖“有追索权”(WITHRECOURSE)字样的戳记。
(五)买入外币票据款项须存入受益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然后再取款。如受益人未开立外币帐户,必须详细记录收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及住址等。
(六)银行受理买入外币票据,按规定收取贴息和手续费。
(七)买入外币票据是银行的一种垫付资金业务,应尽快将买入的票据委托代理行收取款项。具体手续参照外币票据托收办法办理。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加强金融服务,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对象
凡长期居住国内或短期来华,持有携入或寄入的外币票据者,均可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托收。
二、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范围
(一)凡不能以买入外币票据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
(二)未列入“外钞收兑牌价表”的各种外钞,或虽列入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或残损破旧,不能立即收兑的现钞;
(三)境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取息金;
(四)收取在境外银行的存款本息。
三、外币票据托收的处理
(一)受理。当客户要求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时,首先审核其票据内容是否完善,背书与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然后由客户填制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经银行检查无误后,编托收顺序号,并将申请书第一联盖银行业务章交客户作为临时收据。
(二)登记。将托收申请书,按托收顺序号登记在托收登记簿上,以备查考。
(三)影印。为了便于查证,须将托收的票据进行影印后存档保管。
(四)缮制。根据各种票据的付款行、币别等不同情况,确定托收索汇路线,缮制托收委托书。
为了保障托收票款的安全,应根据不同的代收银行分别加盖一般划线章或特别划线章。
(五)寄送。将缮制的托收委托书(第一联)及所属票据装订在一起,经复核无误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代收银行。
(六)归卡。托收委托书与客户填写的申请书一并按货币或顺序号排列存档保管。
经办人员对已寄出的托收委托书留底卡应定期检查,如超过估计邮程和银行工作时间尚未接到贷记报单时,应向代收行查询,以免发生意外。
(七)付款。收到国外贷记通知,按通知中我行的托收顺序号,将原卡抽出,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原卡按币种和解付日期分别存档保管、备查。如需支付现汇时,应及时通知收款人。
客户领取时,必须凭托收收据,原留印鉴及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还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收时如预留印鉴者,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四、现钞托收的处理和注意事项
(一)客户持不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现钞要求银行办理托收,银行可以为其寄往在香港的代理行出售,其手续如同外币票据托收,待代理行将出售款项汇来后,再为其收帐或付款。
但在受理时,要注意该货币现钞在香港出售有无困难。对预计出售有困难的外币现钞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必须办理,应向客户说明:此类现钞寄香港出售,按当地行售价结付;如无法出售退回时,银行照收手续费。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