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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05:25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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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竞赛)和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竞赛)管理工作,促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举办的或国资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共同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以及经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包括中央企业主体上市公司)竞赛。

  第三条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凡与中央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受年龄、资历、学历和职务限制,均可参加竞赛。

  第四条中央企业竞赛由国资委统筹安排。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自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央企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国资委、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人员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判委员会和监审委员会。

  第六条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竞赛的规划。

  (二)审议竞赛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三)审定竞赛规则。

  (四)研究决定竞赛奖励办法。

  (五)研究决定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专家评判委员会名单。

  (六)审定获奖选手名单。

  (七)指导各中央企业开展集团公司竞赛。

  第七条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为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竞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二)审核竞赛承办单位组织、场地、设备、条件等。

  (三)聘请审查监审人员、专家评判人员、考务人员和参赛选手的资格,办理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手续。

  (四)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竞赛筹备工作。

  (五)组织指导竞赛宣传工作。

  (六)印制颁发奖品证书。

  (七)总结竞赛经验,编发信息简报。

  (八)受理各集团公司竞赛规划和申报材料。

  (九)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成员由国资委聘请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判委员由组委会办公室选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荣誉。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五)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判工作。

  第九条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竞赛规则。

  (二)起草技术文件,指定辅导资料。

  (三)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四)检查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五)负责竞赛的评判工作。

  (六)负责竞赛的技术点评工作。

  (七)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由国资委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试题的保密工作。

  (二)监督竞赛全过程。

  (三)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汇总、上报工作。

  (四)受理参赛单位及选手的申诉。

  (五)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成赛区组织委员会,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赛区的组织工作,并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竞赛的会务、赛务、宣传、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集团公司竞赛应成立组织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用范围广、技能要求高、关键岗位的通用工种为主,并考虑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参与范围广的特有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为石油石化、冶金、矿业、军工、电力、电信、运输、商贸、仓储、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主要特有工种。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竞赛每年举办,包括通用工种竞赛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各通用工种竞赛每4年循环举办一次,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每2-3年举办一次。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竞赛由中央企业轮流承办,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可自荐申请承办。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坚持紧贴实际、公平公正、培养人才、服务企业的原则,按中央企业排序由各行业企业依次承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家技术队伍。

  (四)有经费保障。

  (五)赛区交通方便,设备齐全。

  (六)安全制度健全,防范应急措施完备。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竞赛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赛选手、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

  (二)承办单位支持。

  (三)国资委专项经费。

  (四)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竞赛的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企业主业中所涵盖的工种。

  (二)行业特点突出、关键岗位技术含量高、企业亟需高技能人才的特有工种。

  (三)紧贴企业生产实际,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工种。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举办。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大型骨干中央企业举办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竞赛,经企业申请,可向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申报集团公司竞赛的各中央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资委群工局报送本年度集团公司竞赛的以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备案表。

  (二)竞赛工种情况说明。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竞赛分初赛和决赛,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统一协调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初赛由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分实际操作比赛和理论知识考试。

  第二十二条决赛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领导下,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决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的比例根据竞赛工种确定。提倡和鼓励决赛只设实际操作比赛,初赛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晋升职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决赛包括开幕式、技能竞赛、闭幕式。

  技能竞赛主要工作程序:抽签,实际操作考试,赛务发布会,成绩发布会,技术交流和专家点评等。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竞赛应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报送竞赛有关信息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竞赛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竞赛和集团公司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八条获得国资委和有关部委联合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各工种前5名的选手,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授予全国或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第6-30名选手(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三分之一),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国资委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决赛的前30名选手(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的三分之一),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经国资委和国家相关部委备案同意的集团公司竞赛决赛各工种第1名的选手,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授予全国或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第2-5名选手,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在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竞赛决赛各工种第1-3名的选手,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凡获得全国或行业技术荣誉能手称号和“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经有关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审核后,可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积极承办、认真组织中央企业竞赛决赛的中央企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奖”,对积极组织参加中央企业竞赛的企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完善、精心选拔、认证培训、成效显著的自行举办集团公司竞赛的中央企业,授予“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技能人才工作人员,授予“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各集团公司竞赛可参照本章规定制订有关奖励办法。

  第六章会标会旗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竞赛和集团公司竞赛均使用中央企业竞赛会标、会旗。

  中央企业竞赛会标为一角向上红色底面象征螺丝钉的正六边形,代表着高技能人才是企业的螺丝钉,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人才保证。六边形中留白色V字形表示胜利,体现劳动技能竞赛的竞技特点。上半部分是钻石型,象征高技能人才的宝贵和技能的高超。V字形似托起的双手,体现中央企业职工奉献精神。

  中央企业竞赛会旗底面为白色,长方形,长与高之比为三比二。旗面正中印制会标,会标两面相对,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旗杆套为白色。

  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竞赛各赛区的场地、设备、宣传用品、纪念品等都应统一标注中央企业竞赛会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技能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参与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选手,国资委审核后可参照本办法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竞赛管理规定,并积极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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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通知

1991年1月29日,能源部

电气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实现农村电气化对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参照原水利电力部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初级农村电气化试点县标准,我部制订了《农村电气化标准》,DL407-91,现批准颁发,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望你们将本标准下发到县,并组织力量按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供电工作和制定农村电气化的建设规划。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农村电气化标准
1 总则
1.1 农村电气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农村电气化特点、现状,参照一百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初级阶段验收条例制订的。
1.3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县(县级市、旗),以县(县级市、旗)为考核单位。电气化必须同时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2 考核标准
2.1 通电率:
2.1.1 乡通电率100%。
2.1.2 村通电率100%。
2.1.3 户通电率95%以上。
2.2 供电保证率:
2.2.1 排灌用电供电保证率100%。
2.2.2 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90%以上。
2.3 用电水平:
2.3.1 全县人口年均用电量达到300kW·h以上。
2.3.2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用电量达到160kW·h以上。
2.3.3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达到50kW·h以上。
2.4 电网与电源建设:
2.4.1 农村电气化的发展应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地级市)的电力发展规划,并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4.2 农村电源和电网结构合理,达到多供少损,安全经济。
2.5 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6 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7 设备完好率:
2.7.1 电站(厂)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为70%以上。
2.7.2 10(3、6)-110kV输、配、变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为70%以上。
2.7.3 380/220V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中一类设备为60%以上。
3 考核验收
3.1 农村电气化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能源部授予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
3.3 获得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的县(县级市、旗)每年按本标准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给以复查。对通电率、用电水平等不能全面达到相应考核标准的县(县级市、旗),给以期限促其全面达到。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全面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原发证部门收回证书,终止其农村电气化县(县级市、旗)称号。
4 附则
解释权属能源部。

附录:A考核标准的主要计算公式(补充件)
A1 标准2.1条的说明
“通电”是指以各种电源(包括大电网、小水电、小火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等)经常向农、林、牧、渔、水利业,乡镇工业和乡村居民生活等提供用电。
A1.1 标准2.1.1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通电乡数
乡通电率=------×100%
全县总乡数
“乡”指乡政府所在地、不是指全乡。
A1.2 标准2.1.2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通电村数
村通电率=------×100%
全县总村数
“村”指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不是指全行政村和自然村。
A1.3 标准2.1.3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通电户数
户通电率=------×100%
全县总户数
A2 标准2.2条的说明
A2.1 标准2.2.1条的计算公式:
排灌用电供电保证率=
全年对排灌用电实际累计供电小时数
----------------×100%
全年排灌用电需要供电小时数
A2.2 标准2.2.2条的计算公式:
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保证率=
全年每昼夜17:00-23:00时段内对乡村
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累计供电小时数
----------------------×100%
6小时/天×365天
A3 标准2.3条的说明
A3.1 标准2.3.1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年总用电量
全县人口年均用电量=-------
全县总人口

式中全县年总用电量不含县属境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的生产用电量。该类企业的职工家属居民生活用电量则包括在内,职工及家属人数计入全县总人口。
全县年末总人口+全县上年末总人口
全县总人口=----------------
2
A3.2 标准2.3.2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年农村用电量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农村用电量=--------
全县农业人口
全县年末农业人口+全县上年末农业人口
全县农业人口=------------------
2
A3.3 标准2.3.3条的计算公式:
全县农业人口年均乡村居民生活用电量=
全县年乡村居民生活用电量
------------
全县农业人口
全县农业人口计算公式,同A3.2。
A4 标准2.5条的计算公式
电压合格率=0.5A+0.3B+0.2C
式中 A:变电站二次侧电压合格率,
∑电压监测点电压超出偏差时间(小时)
A=(1—------------------)×100%;
∑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小时)
B:3~35kV高压用户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C:380/220V低压用户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电压监测点的设置:
变电站二次侧电压监测点:设在各35~110kV变电站的二次侧母线上。变电站二次侧电压为多级时,各级次母线上均应设电压监测点。
高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设在用户负荷大、高压配电线长、处于线路末端的高压用户变压器二次侧。农村用户按高压用户对待,每个台区计为1个高压用户。每200个高压用户设1个电压监测点,每个县所设高压用户监测点不得少于5个。
低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设在用电负荷大、低压线路长、处于线路末端,农电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计量表处。每1000个低压用户设1个电压监测点,每个县所设低压用户电压监测点不少于3个。
电压监测装置:
采用记录式电压指示装置,以此记录的电压数值为考核依据。
电压偏差允许值:
按原水利电力部(83)电供字第233号文规定考核,其基准电压为电网额定电压。
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
变电站二次侧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
变电站二次侧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8760一二次侧母线全年累计失压时间(小时)
高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全年不低于7500小时。
低压用户的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设于动力用电处的,不低于6500小时。设于生活用电处的,在全年每昼夜17:00—23:00时段内累计不低于1950小时。
A5 标准2.6条的计算公式
县独立电网频率合格率=
全年频率累计超出偏差小时
(1—------------)×100%
8760
频率偏差允许值:按国家经委经能(1983)6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频率监测装置:采用记录式频率指示装置,以此记录的频率数值为考核依据。
A6 标准2.7条的说明
设备完好率和设备分类的评定,按原水利电力部或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A7 本标准的考核标准均含本数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经[2002]219号
 
 
建委系统各局、集团公司:
  为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业绩和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报:德惠副市长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建委系统国有集团总公司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集团应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对子(分)公司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集团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国有资本金管理与财务监督、年度任期经营责任审计、企业年度效绩评价、经营者年薪制考核等企业经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操作简便、适用性广”的基本思路,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以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为主,基础评价指标和补充评价指标为辅,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因素修正的方法,服务于多种评价目的需要。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评价指标、效绩评价指标、补充评议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评价指标:反映企业考核基础数据(主要为年度会计决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价。是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3项经济指标。
  (二)效绩评价指标: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是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包括8项基本指标和10项修正指标。
  (三)补充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济活动评价的非定量因素分析,以形成综合全面的定性分析结论。包括6项评议指标。
  第六条 本指标体系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 合加以运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相互补充、相互校正,形成综合全面的评价结论。
  第七条 依据企业年度经济评价结果,可以形成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以各年度经济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加以专家咨询组评议得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的组织体系和评价对象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成立以市建委、市委规划建设工委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委系统经济评价领导小组,为考核评价的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核评价的组织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审查认定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对审计、评价过程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形成以社会审计为基础、评价工作组为中心、专家咨询组为支持的工作组织体系。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评价基础资料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所属子公司的审计报告,作为集团内部管理的资料,同时作为考核评价的基础。
  第十条 评价工作组由建委经济处、规划建设工委干部处、纪工委、集团内审机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对被评价企业的效绩评价指标(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进行计算、评议,形成初步评价。经过专家组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领导、专家组成,对考核评价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评价报告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报告应上报经济评价领导小组,并经其审批、确认。
  第四章 评价的方法与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非量化指标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按照制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将经营实际完成指标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得出经营考核评价的总体结论和特定结论。
  第十四条 企业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用专家印象打分法,其中:基础指标权重为30%;绩效指标权重为50%;补充评议指标权重为20%;。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价等级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标准按照评价目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 经济考核(计划)目标
  2. 财政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值
  3. 同行业先进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以经济考核(计划)目标为主要评价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以行业标准值、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参考进行分析。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确定被评价企业,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报市建委审批。并向专家咨询组及相关人员介绍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防性。
  第二十条 收集、核实、整理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被评价企业按照规定作好提供报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同时作为基础评议指标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效绩指标的计算和评价计分
  (一) 由评价工作组根据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已经核实的财务统计数据进行量化指标的计算;
  (二) 通过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基本指标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三) 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结果进行修正,作为效绩指标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由评价工作组对非量化指标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补充评议指标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将三部分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分析,形成综合评价结论。报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并经建委及规划建设工委确认,同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根据情况调整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并经专家咨询组审核同意。评价报告分为综合评价报告和特定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三个部分:
  (一) 对财务数据、报表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文字表述:
  (二) 对经济效益(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文字表述;
  (三) 其他非量化考核事项的文字表述
  特定评价报告应从其评价目的及相关规定要求,形成特定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作好总结,建立考核工作档案,将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将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反馈被考核单位。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确认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重复工作和增加企业负担,考核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应作为各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根据不同评价目的,灵活运用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相关规定,形成特定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评价结果:
  (一) 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市建委确认,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 提交企业领导者管理部门,作为经营者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 反馈被考核企业,作为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 为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特定评价结果:
  (一) 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报市财政局确认。
  (二) 以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年度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报市审计局和建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认。
  (三) 以年薪制考核各项指标为核心,形成年薪制考核评价报告,报市建委年薪制领导小组确认。

  附: 天津市建委系统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略)
    天津市建委系统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体系——指标权数设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