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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2:56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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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
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九条 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

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十条 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驻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
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
局涉外分局征收。
第十一条 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十二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于当年6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免征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于360元的职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
(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六)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
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缴省库金额的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
提劳务费。省、地(市)财税部门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资金。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市)、县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行。1997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7〕57号)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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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函〔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4年12月22日—24日,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了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部署了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的工作。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

  为顺利实施《乡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等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4年12月22日—24日,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了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民族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共41人参加了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洪净副司长、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武东处长、教育处赵明处长、徐金香调研员,江西省卫生厅曹麒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四川、黑龙江、江西、河南等省就本省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分别作了大会交流。

  洪净副司长在会上介绍了全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基本情况和《乡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以及《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3个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的背景、管理方案等情况。并就落实好这3个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要分别制定本省的项目实施方案;二是要尽快摸清本省乡、村两级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基础数据;三是各省要提出项目实施的2006年工作计划;四是学历教育培养对象条件要严格审查,乡村医生资格证明要备案;五是不能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实施项目的省,要提出原因报告,项目经费不能挪作它用。

  会议认为,此次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的及时召开,体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并从解决农民就医难的实际问题,抓到了工作重点。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已迫在眉睫,确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有政策,有方案,有经费,有力度,可充分调动广大中医(民族医)药管理人员和农村在岗中医药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会交流的几个省在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中,有计划、有管理、工作到位,各有特色,很有启发和借鉴效果。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努力抓出成效、抓出典型。

  同时也希望要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一些原则性问题尽可能在高层次协调解决;要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宣传力度;建议编印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简报;以及组织召开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现场会等。

  会议强调,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非常重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民族医)药管理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村中医药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为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会议经过讨论,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1、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三个项目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2、各地必须制定《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工作计划、组织与管理、实施与考核、经费管理等),并于2005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

  3、《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项目》各地要认真组织,按计划实施。

  4、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情况调查,摸清本地乡、村两级农村中医药人员基本数据,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农村中医药人员情况汇总情况(见:附表1-4)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另:调查表可参考2002年六省农村中医药人员现状与教育需求调查表,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

  5、《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两个项目的2006年工作计划,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科教司。

  6、学历教育要充分利用各地的中医药教育资源,引入竞争机制,保证教学质量,学历教育培训对象资格要严格审查并备案。

  7、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大纲。


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分析与对策

□ 王维新


[摘 要]在当前市场经济下,商业贿赂案件的发案呈现上升趋势,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成为建筑领域滋生腐败的一大诱因。本文将对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提出预防对策。从而,为预防和遏制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包工头 行贿 商业贿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各行各业的基础建设投资规模也正突飞猛进地增长,建筑行业成为拉动经济指数上长的“热点”行业。然而,伴随着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经济犯罪的数量也在明显地增长。我院近三年来查办建筑领域涉及包工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案5人,占到了查办案件总数的10%以上,另外摸排的此类案件线索达17件,而且数逐年呈上升趋势,这一势态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犯罪行为人大部分是收受了包工头的财物而利用职务之便为包工头大开绿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要打击此类犯罪,我们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受贿人上,也应该把行贿人作为关注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筑领域内的经济犯罪非常必要。
  一、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的特点
1、行贿目的性、贪利性明确。很多包工头在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通过行贿的方式得到了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使工程款及时到位,又采取经常性的行贿方式获取工程款;在工程决算过程中为了加大工程预算款,也采取行贿的办法争取更多的不当利益,甚至一些包工头为了蒙混过关,买通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人员,有意降低工程质量,可以说包工头行贿行为贯穿在整个工程中,而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工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我院2006年查办的县某建筑公司包工头孙某行贿一案,其在承建某家属楼工程时,由于缺乏相关手续被停工,为了保证工程开工建设,孙某向施工单位的上级领导行贿2万元,事后工程迅速开工建设。
  2、行贿手段隐蔽,形式多样。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包工头不断变换手法,有的“一对一”秘密交易,有的采取“夫办事妻收贿”的形式,有的借逢年过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甚至有的以赞助、付回扣、赠送购物卡、买手机、打麻将等多种隐蔽的形式行贿赂之实。
3、行贿数额越来越大。随着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城镇化建设加快,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上涨等一系列社会客观问题,建筑领域受贿行贿涉及的金额数额越来越大,少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且行贿人常常分批多次行贿,累计数额巨大,如2005年查办的某建筑公司经理李某行贿案中,其长期多次向受贿人行贿,开始都是1千、2千送,后来越来越多,每次上万元不等。
4、行贿行为长效化。大多数包工头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个案当中行贿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行贿人与受贿人关系固定化,有的几乎逢年过节、子女上学,逢事必拜,可谓二者是“老关系”。
5、行贿环节多,常引发窝案、串案。在建筑工程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招标投标、建材采购、资金拨付、工程监理、质检验收,工期环节多,牵涉面很广,包工头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不高的包工头,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在摸排案件线索时,常常挖一个牵一串。
二、建筑行业包工头行贿现象多发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包工头行贿的根源。很多包工头的文化程度不高,做为社会上的大老板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追逐私利看成是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手段。甚至有些包工头认为送钱给一些单位负责人是一种“行规”,你承包了工程,就必须给予这些单位负责人一些好处。
  2、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是驱使包工头铤而走险的动力。由于建筑业投入资金巨大,有着广阔的利润空间,大量的工程队一哄而起,在建筑行业形成了“卖方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在高额的回报面前,一些包工头为了承接工程,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行贿,专用“糖弹”攻击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意志薄弱者。
  3、权力过分集中及运行中的蜕变,为包工头行贿创造了条件。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使一个单位的权力都集中于一把手的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时常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影响,干预建筑市场,他们通过打电话、批条子,帮助包工头承揽工程,因此一些包工头为了获取工程,只要将钱集中用在一把手身上,而没必要另谋其它途径。
4、相关部门监督无力,使包工头行贿有机可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公开招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而实际上有些负责招标的有关人员与包工头相互勾结,违反招标规定,有意泄露标的数额,进行暗箱操作。同时有些包工头利用金钱贿赂负责招标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达到中标目的,造成招标会未开之前,此项工程已经“名花有主”,招标只是流于形式。
5、立法宽松,执法不严,为包工头行贿开辟了空间。一方面,与盗窃、诈骗等一般财产犯罪相比,行贿立法过于宽松,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处罚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刑法规定如果行贿人并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在执法工作实践中,由于贿赂案件取证难,为取得行贿方提供的证据,往往事前做好工作并讲明不追究行贿的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人,结果一些包工头依然有恃无恐的行贿。
三、预防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的主要对策
  1、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治权力蜕变和滥用。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自由度”空间大,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引发行贿受贿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领导干部要加强权力的监督,避免由“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说了算。对此,一方面,要抵制权力过分集中,将易于发生贿赂现象的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改变那种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规定权力的运行范围,使这些人有章可循,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2、规范工程制度建设,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建设部门应切实加强投资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从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方案的编制、工程手续的办理,到工程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发包,都要规范制度。一是评估制度。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一定要准确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润空间,让包工头觉得如果通过行贿方式中标后得不偿失,减少行贿现象的产生。二是监察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者、监理和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方案或增加投资,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是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工程承发包、大宗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杜绝私下交易,实行阳光下操作,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从而从制度上铲除发生经济犯罪的可能因素,不给行贿的包工头留下空间和缝隙。
  3、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及行贿“黑名单”,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检察机关应帮助建设部门建立和完善包工头廉政档案,对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记录在案,提高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廉政方面问题的包工头的信誉度,并把信誉度作为招标的参考,促使一些包工头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如可以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使工程招标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中标的包工头的信誉度以及有无行贿记录。甚至在必要时对通过送礼行贿等到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包工头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4、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注意保护包工头合法权益。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根源和起因,受贿犯罪导致国家、集体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建筑领域检察机关必须要“两手抓”,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标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力打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拦截工程款,利用职权向包工头索贿的主管人员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于一些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情节的包工头,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5、 对包工头、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群防群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如我院定期在建设系统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报道,警示谈话,廉正签名,讲法制课,参观看守所等,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德政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效遏制了建设领域包工头行贿受贿腐败行为。


作者:王维新
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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