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
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修改如下:
一、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凡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工作。
机动车经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的,由检测单位办理相应的合格手续。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宁销售的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获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净化装置的保质期大于1年。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企业,必须具有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发的二类(含二类)以上维修资质。
维修企业应当公开向车主承诺服务,根据车辆诊断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保证其治理的机动车在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达标。发现治理不达标的,属产品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赔偿或者更换产品;属安装问题,由原安装单位免费治理。
二、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三、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相符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并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合格;
(二)驾驶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三)配备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车辆、船舶和货物必须参加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四、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删除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7号)
1、将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六、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
七、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的基本概况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八、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
删除第十条。
九、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十、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十一、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1、将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受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四)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申请;(五)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送市建委备案。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6、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招标单位自行招标未备案,擅自组织招标的;
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二)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国外的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
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
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
4、特殊记载措施
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
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
6、训练及离职处理
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7、反诱因条款
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
(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
(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
(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一)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
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
对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
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