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0 20:27:07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自治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代表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四条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
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批准。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接受邀请,也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代表可以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
不符合议案条件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
质询案的代表可以推选1——3名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
第八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认真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交办机关。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询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
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组织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
组活动的次数,由各地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就地视察;
(四)进行调查研究;
(五)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六)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七)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经验;
(八)参加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地区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检查或其他代表活动。
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以直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可以由组织代表视察的机关同有关部门联系安排。
专题视察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组织。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就近就地进行视察。有关单位和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安排。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应密切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视察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的评议。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安排,参加对本级
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上级部门驻苏木乡级的单位工作的评议。
被评议机关和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根据代表评议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组织评议的机构通报参加评议的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或者参加一次当地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代表不慎将代表证遗失,应向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工资、津贴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给予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十五天左右,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十天左右,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七天左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活动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有所增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自治区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0元,各设区的市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0元,旗县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200元,苏木乡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00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或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自治区、自治旗和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并用。
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对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应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应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止行使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
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 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设立主任接待日或者代表信箱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印送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并可以采取报告会、讲座等形式培训代表,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单位或者通讯地址有变动的,代表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和各盟市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联系驻军中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代表资格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向代表发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在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申请,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常
务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向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低进口税率的商品,共涉及税目3462个(详见2001年税则),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低为15.3%,平均降幅为6.6%,加权平均税率由10.77%降低为10.54%,降低约0.23个百分点。

  2001年税则新增税目56个,删除7个,净增49个,税则税目总数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详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详见附件六)。

  (三)随着税则税目的调整,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四)。

  (四)2001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共有52个税目。

  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了6个有关冻鸡的税目,其它未变。(详见附件三)。

  (五)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2000年版税则执行。

二、出口商品

  (一)2001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与2000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相同,仍为36个税目。

  (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1年出口暂定税率在2000年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七)。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关要切实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具体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10位)为55、56的商品,必须依据本通知附件五、六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四、当暂定税率商品同时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商品时,可在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从低选择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海关于2000年12月31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一)对外公布。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附件:

一、海关公告稿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率(详见2001年版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亲友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仇万娥 杨天良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罚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自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化、法律化体现。我国现行刑法总结了长期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犯有数罪(含同种和异种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一罪或部分犯罪的,应当对其如实供述的一罪或部分犯罪依法认定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些规定进一步扩大和放宽了自首的条件,对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侦破案件,有效惩治犯罪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两个案例,引起了我们对自首制度应予完善的思考:
案例一:2003年12月5日夜,被告人王江在A县劫持一辆出租车并把司机打昏推下车(司机被过路人送医院,昏迷5天脱离生命危险),他在开车去西安途中用司机的手机给自己家打电话,告诉父亲他将去西安打工。到西安后,丢弃出租车,把抢得司机的手机卖了300元钱挥霍一空,7日早打电话给父亲要送钱到西安火车站。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找到了王江的父亲,并将王江涉嫌抢劫杀人的案件事实告诉了他的父亲。王江的父亲知案情重大就将王江给他们打电话要钱,人在西安的情况告诉了公安机关,表示愿意协助抓捕王江,希望公安机关能从轻处罚他的儿子。王江的父亲在西安火车站找到了公安人员并不认识的王江,随后公安机关抓捕了王江。王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江的辩护人提出了对王江应以自首论的辩护观点。但检察机关、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
案例二:2004年2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强因琐事与张三发生争执撕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张三胸部。张三倒地后刘强逃跑至他姐刘芳家,谎称他想去广州他弟刘刚那儿打工没钱,他姐信以为真就借给他500元,刘强当晚就乘火车去了广州。张三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第二天,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找到刘芳了解刘强的去向,告知她弟刘强涉嫌致张三死亡的犯罪事实,希望她能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刘强归案,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安人员的说服教育下,刘芳终于说出了刘强去广州他弟刘刚那儿并说出刘刚的地址,公安机关和广州警方取得联系,广州警方找到刘刚,向刘刚说明案情,希望他协助抓捕刘强,刘刚讲他哥刘强即将到广州火车站,希望抓捕刘强后能从宽处理,在刘刚的协助下,公安人员顺利抓捕了刘强。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强的辩护人提出了对刘强应以自首论的辩护观点。但检察机关、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中亲友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没有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一是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感召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和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促使犯罪嫌疑人归案。对亲友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这有悖于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二是不利于公、检、法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在做思想工作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承诺如果他们协助抓住犯罪嫌疑人就对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处罚。但检法两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认定,造成公检法之间的相互扯皮,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三是挫伤了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支持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四是不利于从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中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及时侦破案件,有可能使逃犯在社会上继续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建议完善自首制度,在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亲友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认定为自首。这样规定,不仅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有利于有效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仇万娥系陕西省渭南市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 杨天良系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通信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行政学院
邮 编:714000 电 话:0913-219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