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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姜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0:06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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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产生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的平台,网上娱乐、休闲更成为人们尤其是青少年最重要的娱乐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则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然而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本文阐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价值冲突、价值认定和证据认定问题,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一些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的网络事业的安全快速发展。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价值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上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是网络空间的特定产物,将其定义为“虚拟”,并不是指这种财产是虚无的,而是为了突出其特性,适当区别于传统的财产型态。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还包括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域名、QQ 号等其他数字化财产,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主要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货币、游戏帐号拥有的各种虚拟武器装备等等。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和现实性相结合。顾名思义,虚拟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虚拟性,它在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其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但虚拟财产也没有完全脱离现实社会,当其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就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这种联系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该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并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2、价值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脑力和体力劳动,同时还伴随着金钱的投入。因此,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劳动成果,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放松精神、愉悦身心的重要途径,虚拟财产给玩家带来参与游戏的愉悦感和占有、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使用价值。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也不容忽视,游戏玩家除了可以通过自己参与游戏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外,还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如向游戏运营商或其他玩家购买。

  3、合法性。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使用外挂以及其他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而得到的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因为它们的取得方式是不合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4、受限性———技术上、时间上受限。虚拟财产无法脱离网络平台而独立存在,各种角色和装备等都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组合,当这些数据消失后,虚拟财产也将归于消灭。因此虚拟财产受到网络及游戏软件技术、游戏运营期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服务商对网络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所以任何一款游戏都不可能永远运营下去。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游戏的运营阶段,如果该项游戏运营商终止经营,那么玩家也就将无法再继续游戏,虚拟财产便自然消灭。

  二、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价值冲突

  现今有不少学者认为用刑法来保护虚拟财产是没有必要的。从经济学和社会学角度讲,用刑法来保护虚拟财产必然会促使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他们会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在网络游戏上面,荒废学业,疏远与亲人朋友的感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首先,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并不仅仅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装备和游戏币等,更多的表现为人们生活提供便捷的通信工具和网络账号,例如网购账号、QQ号BBS等网络通信资源。况且,随着3G时代的到来,网络世界将给人们提供更宽广的活动空间和视听享受。用刑法对这些虚拟财产加以保护能够保证人们在一种更舒适和安全的空间里活动,因此刑法保护虚拟财产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对于青少年沉迷于网络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对青少年进入网吧年龄做了最低限制,上网必须实名制,限制网游时间等。文化部,公安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刑法作为一种事后的保障法不会促使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他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保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形成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网,从而实现法律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与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项链,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确定。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模式和法律发展状况,应结合如下几个因素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格:现实市场交易价格、网络市场交易价格、特定个体投入的价值。

  一是玩家投入的成本,即玩家参与网络游戏付出的网络游戏费(从营运方获取游戏虚拟人物的许可使用的费用、入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 ,上网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的网络费用) ,购买游戏装备费用等。

  二是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必须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取得游戏装备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然后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装备的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将该费用认定为该游戏装备的价值。

  三是由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

  笔者认为,单靠哪一种方式都无法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作出一个准确的令人信服的评估,最好是由相关产业的主管部门(如信息产业部)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作为法律标准,以使得在以后其他所有案件的处理上能有法可依。

  四、虚拟财产的证据认定问题

  关于虚拟财产的证据问题主要体现在证据提供困难、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等方面。对于以上两点,笔者有以下建议:

  1、建立网络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建立网络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对参与网络游戏的玩家进行一个身份认证管理,使其网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中的真是个体建立必要的联系。

  2、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和安全体系。由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协作加强对网络运行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实时监督,对交易情况的数据予以统一记录保存,负责网络交易情况的记录和公正,并对网络运行中的安全进行管理。

  3、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运营商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法的理由和依据。玩家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证明是因为运营商的违约或不作为给自己带来了直接损失。

  五、应对侵害虚拟财产的防范措施

  1、倡导以德治网。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的虚伪。要大力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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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函[2010]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稳步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提高风景名胜区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五年来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试点经验,现就做好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是风景名胜区在总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验基础上开展的一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基础设施为支撑,以业务应用系统为纽带,以数据中心和指挥调度中心为核心,整合景区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景区建设,提高风景名胜区在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游览组织管理与公共服务、游客安全保障、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改进管理方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则

  1、需求主导,突出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结合自身条件和管理需要,按照数字化景区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工作中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以需求为导向,以管理应用和优化服务为重点,优先建设景区资源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需求迫切的项目。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类型不同,数字化景区建设的需求和管理模式存在差异。要根据景区的类型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建立符合风景名胜区特点的数字化管理模式。

  3、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风景名胜区要深入研究数字化景区建设的具体需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建设内容和实施步骤,分步实施建设规划。

  4、实用节约,安全高效。风景名胜区要在满足数字化景区建设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增强成本效益意识,合理控制建设运行成本,优先选择业务流程稳定、管理效益明显、信息密集、实时性强、实用节约的项目,应用技术做到适度先进。要构筑完善的信息化安全防范体系,做到效率与安全并重。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是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家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结合自身实际,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明确数字化建设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总体框架、建设内容、重点任务和实施方案等,确定分期建设目标和实施保障措施,经过专家论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建立健全数字化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数字化景区建设要求,逐步配备和完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安全设备、机房及配套等设施,构建结构合理、覆盖面广、容量充足、性能稳定的基础网络体系,为数字化建设提供保障。

  (三)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共享机制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风景名胜区要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突破口,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统一数据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从技术上和管理上建立一套有效的共享机制,为实现地理信息、规划建设、资源环境本底、遥感监测等基础数据与业务数据的互联共享以及不同系统互通互联、数据共享和系统集成奠定基础,实现信息资源集中、高效、便捷的管理和应用。

  (四)建设统一高效的综合指挥调度中心。要通过建立风景名胜区综合指挥调度中心,改进传统管理模式,改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畅、调度不良的问题。通过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实现互通互联和交互操作,充分发挥集成应用的协同效应,实现对各个集成设备和系统的集中高效应用和对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组织,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管理体系。

  (五)加强应用系统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除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等必备应用系统外,可以根据业务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全部或者有选择地建设视频监控(含森林防火)、应急救援、车辆运行监控调度、人员巡检监控调度、资源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管理、景区门禁票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多媒体展示等应用系统,也可以自行开发建设其他应用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构筑安全防范体系。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保障措施,建立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内容的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系统有效安全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实施,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成立专家小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稳步扎实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有序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要遵循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连、数据共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效益。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等问题,促进景区内部以及景区与外部业务系统的互通互联。

  (三)加强制度建设。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数字化景区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包括规划立项、招标采购、设计施工、调试运行、项目验收、业务操作、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文档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协作、绩效评估以及硬件、软件、人员、信息、数据等各方面的程序规范与管理制度,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搞好人才培养。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数字化景区人才队伍建设,在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协作单位同时,加大对现有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专业知识的培训辅导,努力提高现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适应数字化景区建设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投入。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充分利用自有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科研立项、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多方面的资金支持,为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可靠稳定的资金保障。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最高法院


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最高法院


XXX、XXX: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予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
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8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