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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巴西集团诉讼中的既判力规则/李晓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2:41:26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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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是集团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影响着集团诉讼中的一系列其他规则,但这也正是困扰很多国家立法者的难题。美国的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是依赖于英美法系的一系列诉讼制度而逐渐形成,而巴西的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是对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进行了“负责任的移植”,被西方学者称为大陆法系集团诉讼的立法典范,为大陆法系国家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我国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在法律传统上,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的集团诉讼的立法运动源于巴西学者在上世纪 70 年代的大力推动。巴西学者起草了一份草案,主要目的是使民间社会组织能够代表环境、消费者以及具有美学、艺术、历史、风景以及科学价值等方面的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该草案于 1984 年初提交给了巴西的立法机关。在学者们的努力下,规定集团诉讼的法律——《公共民事诉讼法》于 1985 年出台。此后,又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程序法、实体法以及宪法条文,构成了巴西公共民事诉讼法律体系。

  在一系列的公共民事诉讼立法中,《巴西消费者权利防御法》第 103 条专门规定了集团诉讼的既判力原则。该条规定集团诉讼判决对所有集团诉讼成员具有拘束力,但是判决并不影响集团成员的个体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如果集团诉讼判决对于集团成员有利,所有缺席的集团成员均可从该判决受益。然而,如果判决对集团成员不利,判决具有禁止再次提起集团诉讼的效力,任何人不得再代表该集团的权利提起集团诉讼,但是集团成员个人却不必受该判决约束,他们仍然可以到法院为了自己个人的权利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的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经过上百年的变革和多次的修改,最终在1966年修改了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修改后的第23条规定的简单清晰,即任何集团诉讼的判决对于集团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除了“选择退出”的之外) ,无论判决对于集团是否有利。但是,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仍然存在争议的内容,主要体现在集团诉讼判决对于未出庭的集团成员是否应当具有约束力。对于这个问题,巴西的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有了两个很好的创新:

  第一个创新是集团诉讼判决效力的片面扩张。如上所述,集团判决对于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拘束力,不论判决胜诉还是败诉。然而,有关相同纠纷的个体权利却并没有被禁止,成员个人仍有机会通过个人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根据巴西集团诉讼法律,只有胜诉的集团诉讼判决或命令可以及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利益主体,败诉的判决对于他们的个人权利没有约束力。而美国采取的是集团判决既判力扩张至缺席的集团成员,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集团诉讼判决对于所有集团成员都具有既判力,无论是否参与诉讼,这是立法为了司法系统避免多数人诉讼的过分迟延和高昂费用而采取的措施,是个体权利对于司法效率的妥协,有些法院甚至判决如果集团诉讼代表对判决满意,缺席的集团诉讼成员就无权提起上诉。

  第二个创新是将证据和既判力联系起来。如果集团诉讼由于证据不足被法院认定为诉求没有根据,那么该判决不产生既判力。做出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是,集团诉讼代表不能或者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本身就说明该代表没有能够为了集团的利益在法庭上做充分主张。与美国的规定相比,一方面由于其更客观,因而在巴西集团诉讼中代表充分性要比美国规定的司法审查更加严格。另一方面,巴西的司法审查没有美国的全面,因为审查仅限于证据是否充分,如果集团诉讼中关于法律论点的辩论很差或者法庭中对权利的辩护准备不充分,不利判决将不会产生既判力。这是个伟大的创新,因为如果前诉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任何可以代表集团的成员都可以在收集到新证据时,为了保护相同的“跨个人”权利而重新提起同样的集团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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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三亚市开展对越南旅游业务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海南省三亚市开展对越南旅游业务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3年9月25日 国家旅游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国务院的《关于三亚新华旅行社开展越南旅游业务问题的请示》(琼府[1993]52号),国务院已批准,责成我局通知并明确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三亚市利用至岘港的海上航线开展对越旅游业务,限定为五日游,以海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以三亚新华旅行社为承办单位。
二、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并应集体出入境。签证手续按照两国有关规定办理,争取按照即将商谈签订的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定的办法处理。
三、我方参游人员仅限在海南省有常驻户口的居民,省外人员不得参游。承办单位要协同有关部门明确旅游路线和活动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双方参游人员加强管理。
四、对参游人员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我方参游人员应遵守越南海关的有关规定。
五、开展对越五日游活动,必须坚持自费的原则,严禁承办单位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同时要坚决防止借旅游渠道搞偷渡私渡以及贩毒、贩枪的行为。对发生违反我国有关法规的情况,承办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应利用这条海上航线,开辟和组织香港等地的海外旅游者经琼前往越南的旅游。
请对此项业务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非法偷渡、异地办照、公费旅游等问题。如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停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3年9月25日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2003〕69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险改革”)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场发展平稳,社会舆论和投保人反映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2003年1季度,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9.03亿元,同比增长13.11%,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增长幅度较上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承保车辆总计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险赔款支出78.95亿元,赔付率60%,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承保利润13.92亿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为确保车险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费率机制,现将一季度车险市场情况及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通报如下:
  一、车险改革取得的成效
  车险改革经过保监会系统、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车险市场运行平稳,实现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一季度车险市场经营结果表明,各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增加,增幅与去年同期接近,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保险公司根据车辆风险和管理水平制定车险条款费率,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顺利。
  (二)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市场险种结构的调整。车险改革不仅促使了车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而且推动了产险市场的险种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今年一季度,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个百分点。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如广东省,非车险业务发展速度加快,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44%。
  (三)车险承保面扩大,投保人得到实惠。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的车均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四)车险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技术含量增加,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新的条款费率引入了从车从人因素,能够较科学、公平地制定费率;多数保险公司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车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中,有效地提高了车险产品的技术含量;保险责任的细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对车险的需求;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形象好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管控能力有所增强。一些公司通过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正确理解新的车险产品的保障功能,防止出现误导行为。有的公司从核保、核赔以及风险控制入手,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实行在线核保、核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保险公司自律意识增强。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签定了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车险市场秩序。
  二、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车险改革开局良好,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思想、经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数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继续采取各种违规方法展业,放松对代理人和业务人员的管理,对车险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一)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部分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违规退费,少数业务人员不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费率,而是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随意调整费率水平,进行恶性竞争。
  (二)应收保费过高。据统计,一季度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应收保费率平均高达20%。应收保费过高的原因:一是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性竞争。二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薄弱,部分代理人尤其是汽车销售商不及时划转保险费,产生大量的应收保费。
  (三)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据调查反映,部分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各种违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例如费率打折、滥用优惠条件等,严重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对车险的稳定经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
  车险改革是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创新产品,优化险种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车险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车险改革。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公司要从思想上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管控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合规经营,积极开拓业务,保证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严禁以违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活动。
  (三)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布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公示经备案的无赔款优待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人。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时报送各项监管报表,特别是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降低应收保费率。各公司要注意车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车险数据库。
  (五)各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自觉抵制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六)各公司应对车险改革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司今年1至5月车险经营结果、全年经营结果的预测、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报告保监会。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车险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要严肃查处。
  各地保险行业协(公)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自律中的协调作用,适时组织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