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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鞭刑漫谈/牛占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08:26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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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名爱好旅行的法律工作者来说,亚洲的国家和地区给笔者印象最深的当属新加坡。它虽然没有日本北海道樱花的浪漫、富士山的梦幻,亦没有中国台北阿里山的原始、日月潭的悠远,它没有泰国四面佛的灵性亦没有马来西亚云顶赌场的辉腾,但它却有着让一个法律人敬畏、怀疑、迷惑进而深思的鞭刑。

  新加坡的大法院与金沙、鱼尾狮等著名景点隔街相望,庄严与喧嚣、天堂般的繁荣与鞭刑地狱般的痛苦在这几百米的距离里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处鞭刑,鞭刑是强制刑,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非法拥有武器、涂鸦、非法金融交易等较轻的罪行。

  新加坡鞭刑行刑用的是二到三指宽、十到十五年生长的野生藤条,韧性好,不易折断。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若断裂藤条上的木刺会扎到犯人肉里,而社会上一度流传的用特制药水浸泡一说纯属无稽之谈。执行鞭刑的狱警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尽全力,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在记者招待会上曾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重重出手。”这样一鞭下去保证皮开肉绽,所以才有好多犯人恳请法院用刑期代替鞭刑,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法。

  《羊城晚报》以前的一篇关于新加坡鞭刑的报道曾引用了受过鞭刑的犯人的一段回忆,更是非常准确地描写了鞭刑的残酷,“我的两片屁股好像着了火,肿成平时两倍大。刚受完刑,我在牢房地上趴了4小时。不能坐,不能躺,不能正常吃饭睡觉,更不能走路。最怕的就是内急,不敢蹲,一蹲下伤口就又要撕裂。屁股上的皮都被撕光了,后背和腿后侧都是淤血,血断断续续流了好几天。第一个礼拜,夜夜疼得睡不着,不可忍受的疼痛。约有10天不能穿裤子,只能围条遮羞布。以后的三个星期,都要趴着睡。过了一个多月,伤处才干燥结痂,但还得接受下一鞭。以后我的屁股就不是一个正常屁股了,皮肤松弛垂下来,上面都是疤痕。”

  因此有诸多学者评论新加坡的鞭刑是历史的倒退、是不人道的。大赦国际更是坚决谴责这种刑罚,并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这些信没有回应,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当地行政长官解释说,“我相信,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对那些身处恶劣环境,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另有一位监狱局长也曾经说过:“鞭痕是除不掉的,这将伴随他们一生,是他们一生的耻辱。”这使得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耻辱记录,类似我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其实严格来说更像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笞刑。

  纵观我国法制史的发展,笞刑这一和鞭刑类似的肉刑贯穿两千多年的历史。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肉刑),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也是笞刑最早的存在记录。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而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等。

  而由汉至宋1400年间的这一段封建社会时期,法定的刑罚则基本固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而这里面的笞、杖刑都和现行的新加坡鞭刑有相类似的地方。

  笔者认为,新加坡鞭刑如果从一般预防理论方面考量自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国古代的法家大师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用重刑可以惩一而儆百,以便收到以刑去刑的效用。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其中某些理论上的不足而对鞭刑全盘否定,否则我们就会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之一,相对于个别预防来说,一般预防的涉及面更为广泛,它充分表现了刑罚对于社会的积极影响。在最初一般预防论者对其理论的论证主要以逻辑论证为主,以贝卡利亚、边沁等为代表的功利论者无不把人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这一假定作为大前提,以刑罚是给人造成痛苦的手段为小前提,推出刑罚可以遏制人的犯罪的结论。而贝卡利亚的双重预防论更是鞭刑存在合理的有力理论支撑,即“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是特殊预防;“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是一般预防。在双重预防论中,贝卡利亚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他认为,“什么是刑罚的政治目的呢?是对其他人的威慑。”而对于一般预防论合理性的论证也没有只停留在逻辑论证的这一点上,实验的方法亦被引到了对一般预防论存在合理性的论证当中。美国学者所罗门为验证惩罚的威吓效应,以狗为对象进行了电击实验,结果表明,惩罚可以使旁观同类受惩罚的狗望而生畏,并为免受惩罚而不重蹈受罚者之覆辙。

  一般预防论对刑罚之于秩序的实现价值的注重,使之克服了报应论忽视对秩序保护的缺陷,因此,仅仅立足于法律的秩序价值,一般预防论相对于报应论的长处是极其明显的。而这也许正是新加坡鞭刑依然存在的原因所在。

(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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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民航事业单位飞
行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二)。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附表一: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职务等级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
|一级飞行员|401 |431 |461 |491 |521 |561 |601 |641 |681 |721 |761 |801 |841 |881 |921 |961 |1001|
|-----|--|--|--|--|--|--|--|--|--|--|--|--|--|--|--|--|--|
|二级飞行员|312 |332 |352 |372 |392 |422 |452 |482 |512 |542 |572 |602 |632 |662 |692 |722 | |
|-----|--|--|--|--|--|--|--|--|--|--|--|--|--|--|--|--|--|
|三级飞行员|260 |274 |288 |308 |328 |348 |368 |388 |408 |428 |448 |468 |488 |508 |528 | | |
|-----|--|--|--|--|--|--|--|--|--|--|--|--|--|--|--|--|--|
|四级飞行员|236 |248 |260 |278 |296 |314 |332 |350 |368 |386 |404 |422 |440 |458 | | | |
----------------------------------------------------------
注:1、此表适用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受聘的飞行专业人员。飞行专业人员包
括:飞行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2、根据人薪函〔1988〕2号文件的规定,民航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30%,其提高
后的工资标准对应表见附表二。

附表二:提高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职务等级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
|一级飞行员|521 |560 |599 |638 |677 |722 |774 |826 |878 |930 |982 |1034|1086|1138|1190|1242|1294|
|-----|--|--|--|--|--|--|--|--|--|--|-----|--|--|--|--|--|
|二级飞行员|406 |432 |458 |484 |510 |549 |588 |627 |666 |705 |744 |783 |822 |861 |900 |939 | |
|-----|--|--|--|--|--|--|--|--|--|--|--|--|--|--|--|--|--|
|三级飞行员|338 |356 |374 |400 |426 |452 |478 |504 |530 |556 |582 |608 |634 |660 |686 | | |
|-----|--|--|--|--|--|--|--|--|--|--|--|--|--|--|--|--|--|
|四级飞行员|307 |322 |338 |361 |384 |407 |430 |453 |476 |499 |522 |545 |568 |591 | | | |
----------------------------------------------------------



1999年10月26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7〕413号 2007年12月2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二)运行费用包含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

  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计算,并适当考虑工资增长指导线。

  福利、保险、公积金等各种附加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管理费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三)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定价折旧率核定。

  (四)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修理费率核定。

  (五)资产保险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保险费率核定。

  (六)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农村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综合变以下售电量

  基本电价是农村综合变以下各类用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各类用电量的电价是我省统一销售电价中对应的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

  第七条具体测算参数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另行发文明确。

  第八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市为单位核定,条件成熟时实行全省统一核定。

  第九条为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省统筹安排,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级供电企业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网资产的运行、更新和维护以及保证农村电网稳定运行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县(市)级价格、供电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