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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任全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2:39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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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任全辉


  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线平台。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基层检察院机构数、干警数、办案数都在80%以上。基层检察院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全面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结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作一粗浅思考,与大家共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1、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越来越高。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地方经济发展了,但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
  2、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关注。
  3、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日益多元和普遍。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腐败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4、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或频发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挑战。近几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即首先是社会矛盾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之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然而,检察机关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信用缺失现象剖析
  1、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与公众评价反差较大。每年的“两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很多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反腐倡廉如此引人关注,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二是人民群众期盼反腐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不可否认,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被检察机关查处,但自我感受与公众评价却相差甚远。从办案的实际看,立案后起诉少,判刑轻,缓刑多,抗诉少,出狱早,已成为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话题。
  2、履行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不到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侦结率低,移送起诉率更低。公安机关每年只有三分之一的立案数进入刑事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很难甚至无法监督到位。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些重大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的大要案件未能及时有效查处,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3、办案或诉讼公开、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积极向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公开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流程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完善的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给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未开处理案件的窗口,使他们在思想、认识、感情上对基层检察院各种检察活动难以认可和支持。
  4、法律文书不释法说理。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终端产品”,其本身就是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在检察实践中,大部分法律文书没有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许多法律文书不能以理服人,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机关的认同,被监督者时常产生抵触情绪,质疑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猜测多于信任、博弈多于配合。
  5、不文明办案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虽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以及“大学习大讨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活动,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有了明显改变。但个别干警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接待当事人举止不文明,态度不热情,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执法行为简单粗暴野蛮,甚至激化人民内部矛盾。
  6、检察官个人素质缺陷。检察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部分检察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检察官的专业知识不足等因素存在。社会公众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其周围的个案感知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则检察活动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认可了。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一)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把涉及民生利益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抓点,依法查处。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民生利益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严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
  二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首先,要建立健全快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其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如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等。第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认真落实刑事赔偿政策,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二)严格规范管理,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是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送法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网上舆论环境。
  (三)强化职业道德,通过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主体,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要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检察专门人才力度,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与分类培训、固强补弱相结合,理论学习、课题攻关与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关门学习、学历教育与外出交流、检校互动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素质。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礼仪规范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之中,落实到检察干警的言行举止之中,建立统一威严、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规范,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
  三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检察工作的整体格局,与检察业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用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狠抓廉政督查,如重要执法活动、重大经费开支、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要集体研究。
四要打造“阳光检务”,通过公正、文明、公开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运用网络等媒体和检务公开宣传栏及其他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公布检务活动。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检察网页,并通过网页将检察职能、案件办理、工作报告以及承诺为民等有关检务信息及时向外界发布,通过网络交流、电话访问等形式跟广大民众互动,征求民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相关咨询。同时,应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人士的联系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的监督,发挥人们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自侦案件的范围、程序,使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常规监督更加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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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厅等


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11〕7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法制办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印发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 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本省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网”、“信用浙江网”为全省发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综合公告平台,本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在综合平台予以公告。已经建立信息公告平台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本部门信息公告平台公告的同时,应与综合公告平台实现信息关联。
  第四条 综合公告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供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违法行为记录的操作界面,并具备历史公告记录及分行业查询等多种查询功能。
公告平台应永久保存所有公告信息的电子档案资料以备查询。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相关规定。
综合公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县公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由  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当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规定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六)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八)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九)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十)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以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也可以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进行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的内容完整准确。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由公告平台日常维护部门负责转入后台并永久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规定。
社会公众需要查询转入后台保存的公告信息的,公告平台应当免费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公告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公告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填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记录表》;
(二)对公告信息进行追加、修改、变更或撤销的,应在相应栏目中填写详细理由;
(三)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四)经办人登录公告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记录表》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向公告部门申请更正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被公告当事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函。被公告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申请函应由其本人签字;
(二)由授权代理人办理更正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被依法停止执行的,公告部门应暂停对有关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信用信息。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时,应当将招标投标违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考核因素在评价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监督检查,对各公告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新的标准足额兑现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以及国家规定离退休费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有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