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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救灾,从我做起/潘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6 01:07:02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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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救灾,从我做起

潘志国 律师
2008-5-22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longren.bokee.net)

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个坐标: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场强震撼动中国,数万生命顷刻陨落。汶川,血泪之地,生民之痛,家国之殇。
中国将永远铭记这个日子:2008年5月19日,五星红旗缓缓下降,13亿人民默默祈祷,向那些静默于废墟之下的生命志哀!这一刻,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神州共悲;这一刻,山峦无语,江河呜咽,举国同哀!
当共和国国旗为平民而降,当亿万人民同此国殇,它以庄严的仪式、鲜明的象征,展现了政府与人民生死不离的血肉联系,体现了一个民族对生命的敬畏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普世理念,诠释了执政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宗旨。这是新中国首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的全国哀悼日,也是第一次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体现,其将写进共和国文明、进步的历史中!
“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确定哀悼日,降半旗志哀。这不仅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传统文化心理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依法贯彻落实。这是以国家的名义,用最高的祭奠、最为庄严、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集中表达对灾区遇难者的哀思与尊重之情;这是对那些在灾难中幸存下来的生者的一种最好的激励与抚慰;这是对广大关心、支援灾区的社会各界人民的一种肯定、支持与激励;这更为具体地展现了我们国家、政府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全面保护人权的治国理念与实际行动。通过对死者的哀悼,民众、政府的真情流露、实际行动,会让逝者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成为社会对他们的承诺,他们将因此走得安心。
“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广袤大陆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包孕在人类之中的。不要问我丧钟为谁而鸣,它为每一个人敲响”,成了我们对待灾难以及灾区人民的“启示录”。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正是秉着共同的“善”,大家都冲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挽救生命,战胜灾害。靠近我,温暖你。人们以一种感同身受的心情,守望互助的担当精神,表达着悲悯,传递着温暖,释放着冷静和坚强。从震后废墟中显露出的人性的温情和美丽,从迅速展开的全民大救援来看,一个我们呼唤已久的,对国家长治久安和蓬勃发展极为可贵的公民社会在地震中得以成长。通过救灾,民众、政府、社会各阶层皆在客观上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互信与互尊。地震虽然震裂了山川大地,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当代的裂痕,也为中国震开了一道历史性的未来之门。在血与泪的洗礼中,彰显出来的人性的光辉、人民政府的成熟、中华民族的坚韧、社会的进步,这才是对死难者最好的慰藉。
“谁也不曾料到,这是如此艰难的一年。2008,我们热切期待阳光和欢笑,却不料被一路风暴阻隔……然而,中国在低头抱怨吗?没有,中国挺起了他的脊梁!”
98年的洪灾,我们抗过来了,03年的非典,我们挺过来了,08年初的冰雪灾害,我们走过来了,难道现在的地震就可以让我们低头弯腰么,不,绝不,任何的自然灾害吓不倒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迎难而上,百折不挠,我们就能战胜灾难。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们就能重建家园。在人祸面前,我们有理有节,在灾难面前,我们选择坚强,这才是那个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压不趴击不倒的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加油,中国!
救援还在继续,挑战仍在眼前。太阳会照样升起,明天仍然是我们所期待的。愿全民哀悼凝聚起防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顽强信念,用我们的不屈斗志和实际行动激励国人,告慰逝者??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即将实现奥运百年梦想的中华民族,将用我们的勇气毅力和决心,用彼此的关怀互助和爱心,来证明??奥林匹克精神与我们同在!
灾区的重建,需要方方面面的继续努力,发挥每个人的公民责任。作为法律人,要更多地从自身职能出发,努力地尽到本分,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这才是对逝者的最大的安慰,而这也是他们对于我们的最大的期望。
哀悼日,告诉我们不能遗忘;哀悼日,是我们奋起的宣誓;哀悼日,我们相互珍惜;哀悼日,我们无所畏惧!
防震救灾,从我做起,立刻做起!为灾区人民祈福,愿逝者安详,生者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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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52号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1998年12月8日)的规定,现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的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月度排污费数额。

二、对按季度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根据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季度排污费数额,计算出的月平均应缴排污费数额。

三、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环保部门根据其实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前一个月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月排污费数额。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协商,现将各语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于2月2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2008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及考试后期工作,并做好2009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